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
一、上市环保核查的目的和意义
上市环保核查是环境保护部为规范和促进持续改善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的环境行为、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对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的一项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自2001年(尤其是2007年)以来,我部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上市环保核查的依据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8]24号)
《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三、上市环保核查进展情况
2008年初至2009年10月底,共受理150家申请公司,其中完成核查112家,38家正在核查过程中。已通过核查的112家公司中,不能一次通过专家技术审查会的有超过60%的公司,其主要原因有:1、技术报告存在较多问题,不足以支持审核;2、公司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3、产生的污染物不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4、危废处置或临时堆场不符合要求; 5、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不符合要求;6、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7、没有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设备;8、公司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等等。
四、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程序 (一)核查的范围:
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污染行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二)核查的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三)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凡是属于环保部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应向环保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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