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互联网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互联网网上评论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
【法规类别】互联网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4]22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4.11.08 【实施日期】200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互联网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
人民银行系统互联网网上评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11月8日 银办发[2004]2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互联网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网上评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 1 / 4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互联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互联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与互联网相连的所有计算机、相关网络设备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信息活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互联网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安全、健康、便捷。
第四条 总行机关接人互联网实行专线统一接入方式。原则上每个办公室设置一台计算机用于接人互联网,总行工作人员可通过此台计算机登录互联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区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接人互联网。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互联网和使用专用计算机上网的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 / 4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在接人互联网的专用计算机上办公,不得利用办公用计算机登录互联网。接人互联网专用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由所在办公室安全员负责,科技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 接人互联网的专用计算机不得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办公网络连接,必须实现完全物理隔离。
第九条 总行机关接人互联网的所有计算机设备的网络设置均由科技司金融信息管理中心统一配置,任何人不得私自设置或更改网络参数。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主页www.pbc.gov.cn(以下简称“互联网主页”)是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的主要渠道。除涉及保密等情况外,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公开信息都应通过互联网主页发布。
第十一条 总行办公厅和科技司负责管理互联网主页,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互联网管理工作。其中,办公厅负责互联网主页的建设及信息发布管理;科技司负责互联网主页 3 / 4
的系统建设、技术支持和日常运行维护。
办公厅新闻处和科技司金融信息管理中心分别负责承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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