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图Ⅴ至Ⅶ。
图Ⅴ
图Ⅵ
图Ⅶ
5.3.1 侧滚载荷
垂直载荷R应交替通过Z′、Z、S′、S等位置加于摇枕。为了稳固加载设备,在整个时
间内在心盘上附加载荷。侧摆载荷是每一试验单元总载荷循环的25%,见图Ⅴ。
5.3.2 浮沉载荷
浮沉载荷只能垂直加于心盘面上。这种载荷是每一试验单元总载荷循环剩余的75%。
5.3.2.1 模拟
浮沉载荷应按照表5—Ⅰ所列载荷顺序施加,见图Ⅵ。 表5—Ⅰ
加 载 量 加 载 位 置 B—2 G B—1 G B—2 G B—2* Q* B—2 C B—1 C B—2 C B—2* Q* B—2 G 注:*如需要,能够省去。
完成该浮沉载荷顺序,在Q位应施加全部心盘载荷,其数值在B2和B1间变化。Q位的载荷
数值应等于C和G位载荷值之和,见图7。 5.4 加载数值
循环载荷数值列入表5—Ⅱ。 表5—Ⅱ
轴颈尺寸(英寸) B—1(磅) B—2(磅) R(磅)
51000 27,000 2×10 191, 85,000
6×11 238,000 33,000 110,000
61000 40,000 2×12 285, 130,000
7×12 342,000 48,000 155,000
5.5 循环载荷的施加
疲劳试验应按固定的“加载单元”顺序施加每种循环载荷,侧摆(滚)载荷循环跟随着浮
沉载荷循环。
“加载单元”顺序总共应为100,000循环。每一单元应重复进行以达到所需要的循环总
数。例如700,000循环试样试验,每单个试样试验时,100,000循环“加载单元”顺序应重
复7次。
表5—Ⅲ 加载单元
载 荷 循 环
侧滚载荷循环(Z—Z′) 25,000 图Ⅴ
浮沉载荷循环(心盘边缘)(C—G) 37,500 图Ⅵ
浮沉载荷循环(固定不变于心盘中心)(Q) 37,500 图Ⅶ
总 计 100,000
表5—Ⅳ 最低循环次数
载 荷 循 环
侧滚载荷循环 175,000 浮沉载荷循环 525,000 每一摇枕总循环 700,000 5.6 性能要求
对摇枕施加各种循环载荷应使其损坏或者侧滚载荷循环和浮沉载荷循环之和超过表5—
Ⅳ所列的最小值时停止。
显现以下一种以上情形者规定为损坏: 1.摇枕不能承担B—1或R载荷; 2.摇枕本体结构分离出任何一个碎片; 3.永久变形超过1/4英寸。 5.7 静载荷试验
生产厂商能够在循环试验终止时,按表5—Ⅰ所列的B—1载荷值在Q位加静载荷,并保持一段短时刻。这种选用的试验不是验收要求的一部分。
6 标记
6.1 所有批准的铸钢摇枕都有如下清晰的标记:
6.1.1 所有设计。在铸件上必须铸出如下AAR识不号码。 B级钢摇枕:AAR—B(识不号码);例如AAR—B—1400。
B+级钢摇枕:AAR—B+(识不号码);例如AAR—B+ —1402。 C级钢摇枕:AAR—C(识不号码);例如AAR—C—1401。(或AAR C—QT—1401,若钢材等级是按照淬火和回火得出的)。
6.1.2 以上规定的标记,制造厂商正确应用时,将用作证明该设计已获批准的标记。参照
车辆制造委员会1948年和以后的D.V.通报,能够查明摇枕批准的具体日期。
6.2 编号设计。应用适当的编号,能够完全识不该设计,包括材料和热处理。编号数字系统示于AAR侧架和内装减振器、单式闸瓦转向架摇枕标明设计特点的规则内。
6.3 所有由结构钢制造的摇枕,应明显地标记AAR—S字样,其后有指定的识不号码,例如:AAR—S—1402。此标记是AAR M—1001技术条件:3.1.2.2项所补充要求的标记。
6.4 6.1和6.2项规定的标记是在AAR规范M—201要求的标记之外附加的。AAR机务手册D分册和AAR标准S—312、313、314和S—315中规定了标记的位置。
6.5 当使用时,编号数字以及识不数字应在制造厂商的详图上注明。 7 试验设备和观看员
试验和测试必须在车辆制造委员会批准的设备上进行。须由车辆制造委员会批准的正式
合格的独立观看机构或AAR代表观看试验,并向AAR提供试验数据和证书,证明试验方法和结
果完全符合AAR要求。
7.2 要求对铸件给予批准的申请者应按照这些要求作出进行这些试验的安排。
M—202—79 附录 A
摇枕设计申请批准的 最新规程
Ⅰ.本技术条件申请批准只适用于已批准制造摇枕的铸造厂,如果厂商期望一个以上的铸造厂获得批准,则每一铸造厂须独立履行批准手续。铸造厂获持批准的手续见AAR规范M—210。
Ⅱ.所有经批准并列入AAR通报D.V.—1168和后续车辆制造委员会年报中的视为被批准的产品,然而,车辆制造委员会保留厂商除提供试验样品之外再免费从批量生产的摇枕中选择摇枕作后续试验的权益。
Ⅲ. a.所有未经批准的差不多设计应送交技术服务部的设备执行主任,要求技术委员会批准或者获得必需的AAR正式试验的报告。
b.设计的批准只适用其被批准的铸造厂;不包括其他铸造厂生产相同或相似的摇枕或同一铸造厂生产结构相同材质不同的摇枕。
c.某一铸造厂任何经批准的设计不再经试验批准即可作为该厂的产品。 d.某一铸造厂未保持批准的状态,其设计和原生产的铸件保留其AAR批准和识不号码。
Ⅳ. 一种差不多型式的设计差不多批准,该批准也适用于该型作如下任何改动的任何结果:
1.不超过枕簧座部位的铸件端部型式,其临界断面强度不减小。 2.固定杠杆支点托的型式或位置,或者取消固定杠杆支点托。 3.增加或取消单或双制动梁安全托。
4.增加或取消CRECO DOUBLE ECONOMY或CRECO DOUBLE EQUALIZED制动梁安全托。
5.增加或取消单或双“Pur-fect”制动梁安全托。
6.增加或取消BUFFALO,GRIPNUT,DREXEL,CRECODOUBLE ECONOMY或CRECO DOUBLE EQUA
LIZED制动梁安全托连接孔。
7.增加或取消整体摩擦或盒型旁承,或者改动旁承垫外形。 8.增加或取消心盘加工余量。
9.枕簧座或支座至心盘支承面间的距离减1/2英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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