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要熟练掌握增值税出口退税办法,则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出口退税,及它的制定意图——出口退税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我国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有差别,因此出口货物还是承担了一定的税负。
我国目前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出口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性质不同,出口退税的计算办法也有不同。对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其计税依据是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的金额;对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办法,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对于初涉财税工作的我们来说,“免、抵、退”办法多少有一丝神秘感,是因为我们对增值税原理基础的理解还不够透彻,且其复杂的计算公式也增加了掌握它的难度。要想轻松掌握出口退税,首先就需要去理解“免、抵、退”到底指的是什么。“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等所含有的进项税额,用于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以此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月应纳税额的时候,对没有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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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免、抵、退”的基本含义,对于我们掌握其计算方法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由于出口退税的特殊性,存在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差别,因此会存在“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的说法,也会有“留抵税额”的说法。
对于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根据上面的公式可以演变出以下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上述公式首先需要计算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就是常说的“剔”税。
总的来说,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的计算步骤一般分为以下“四”大步骤:
“免” → “剔” → “抵” → “退”
第一步:“免”税,即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第二步:“剔”税,即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部分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出来,这部分一方面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一方面要增加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影响损益和所得税的计算。“剔”税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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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这个步骤可以理解为本环节使用的免税原材料并没有计提过进项税,因此也应无销项税,所以将征税率与退税率差额的部分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中扣除掉,因为它是可以免征和扣除的税额。
第三步:“抵”税,是指用包括内销进项税额在内的所有的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加上上期留抵税额,用于抵扣内销应纳税额,通过让企业内销少缴税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税的实惠,即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四步:“退”税只有在当期应纳税额<0时才涉及到。 “退”是指外销的进项税中一部分,分为三个方面:
①作为不可抵扣进项税部分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转入销售成本,影响企业所得税。
②作为免抵税额抵减了内销的销项税额,需要交纳城建税。 ③成为应退增值税。
但是出口退税是有一定的额度限制的,不是企业可以退多少税就能够退多少税的,税务机关还有一个计算尺度或者说是退税的标准即“免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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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在这个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进行退税,超过的部分留下期继续抵扣。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
这里的抵减额和第二步“剔”税中出现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都涉及免税购进原材料,在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中都要进行剔除,因此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这一部分由于不曾影响增值税进项税的因素,因此需要修正,将其剔除。
当“当期应纳税额”<0时,其绝对值可以理解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并根据计算尺度即免抵退税额,确认出口退税和退税之外的免抵税额。
1、当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即企业“想”退的税在国家允许的标准之内,则允许全部退税,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即企业“想”退的税超过了国家允许的标准,则只能按标准退税,其余部分留置下期抵免。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地面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留下期继续抵免的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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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6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外销货物离岸价格为120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500万元(不含税),A企业适用“免、抵、退”的税收政策,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上述货物内销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
⑴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600×﹙1+10%﹚×17%=112.2 国内采购进项税额=1000×17%=170 ⑵剔税,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 ⑶抵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500×17%-﹙112.2+170-48﹚-50=‐29.2
因为当期应纳税额<0,涉及出口退税。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9.2万元。
⑷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限额,即标准: 免抵退税额=1200×13%=156
由于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因此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2万元
当期抵免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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