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工作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进行;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公司还将不定期地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四)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五十九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范在本办法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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