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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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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整理 ——梁西主编《国际法》

1、 【名解】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名解】国际私法: 一般认为,通常所说的国际私法,并不是直接用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而是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

3、【简答】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2)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的作用不容忽视。

(3)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可见,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着各种国家间的关系。

(4)国际社会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5)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国际社会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的出现则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可见,国际法会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会受到国际政治的制约。国际政治给国际法带来时隐时现的局限性。这是国际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4、 【简答】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

(1)各国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文确认国际法的效力。

(2)各国在其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甚至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3)国际法的约束力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4)自从20 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5、 【简答】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

自然法学说,包括各种带自然法色彩的新流派在内,一般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自然理性”,而自然理性是决不可违背的。

盛行于19 世纪的实在法学说及其新的流派,一般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有些学者,强调“权力政治”对国际法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势力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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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些学者则提倡“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 我国学者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这可以称之为“意志协调说”。

6、【论述】 国际法基本特征:

(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①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但基于国际社会结构的基本情况,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②从国际法的主体来分析:国际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仍然是国家。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民族解放组织(处于形成期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实体也可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法原则上只规定国家间的权利义务。 (2)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①从国际法的形成方式来分析: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国际法是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无论是条约法还是国际习惯法,都必须有主权国家的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才能生效。

②从国际法的实施方式来分析:国家不仅是自己应遵守的国际法规范的制定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这些约束它们自己的规范的解释者和执行者。

7、【简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国际法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常常被认为基本上是一种较弱的法(weak law )。

8、【简答】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的主要论点

(1)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则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用以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用以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3)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不同。前者的渊源是国内立法,其根本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应该服从”。后者的渊源则是国际习惯与条约,其根本规范是“条约必须遵守”。

9、【简答】 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密切联系的根本因素和纽带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及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及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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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虽各有特点,然而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10、【简答】通过何种程序国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

(1)转化。通过其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并入。作出原则规定,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这可以由宪法统一规定国际法具有国内法效力,或由立法机关就某项条约通过专门法案赋予其国内法效力,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使之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1、【简答】国际法在国内适用过程中的等级问题

(1)就条约而言。除有些国家未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外,有很多国家确认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2)就国际习惯法而言。除很多国家对此未作规定外,有些国家确认国际习惯在国内适用中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12、【理解】国际法与国家宪法的关系问题:各国一般均不愿赋予国际法以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13、【简答】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普遍效力:

(1)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国家必须信实地履行国际义务。 (2)内政不容干涉,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

(3)凡未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均属国内管辖,由国内法调整,不在国际法效力范围之内。 (4)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既然依国际法承担了国际义务,就有责任使其国内法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不得以任何国内法为理由而否认国际义务。

14、【理解】《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意义: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所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法漫长发展过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它不仅标志着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实际的国际社会的存在,而且标志着一种对国际行为产生直接约束力的国际法的产生。

15、【理解】格老秀斯的历史地位:格老秀斯的著作,特别是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 ,对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学的产生与繁荣起了继往开来的作用。他在国际法领域内提出的各种基本原则和主张,代表新兴资产阶级表述了鲜明的反教权观点,具有折中自然法理论与实在法理论的时代特征。他被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16、【简答】国际法发展的若干带规律性的特征

(1)上个世纪(20 世纪),国际关系的一个最大特征是新独立国家的迅速增加及其对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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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重要影响

(2)上个世纪,在国际法的深刻变化中,国际社会的扩大和国际法主体的增加最富有时代意义 (3)上个世纪,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客体的迅速扩大与国家“保留范围”的相对缩小

(4)与传统国际法对照,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以战争法最为突出。战争古已有之,原非国际法制度,但国际法的产生与形成却常与战争联系在一起。

(5)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和上个世纪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17、【名解】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有形成的方式;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18、【简答】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首要的渊源,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国宪章》 是当代影响最大的一项造法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原始)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19、【简答】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的学说;法院的裁判;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20、【名解】国际法编纂(deification ):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狭义意味着把分散的现有法律加以法典化;广义还应包括以法典的形式来制定新法律在内。

21、【名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与国际法上的具体原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2、【简答】国际法基本原则四个主要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国际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国际法基本原则一经确认,不仅对某些国家或某一类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及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征。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对国际法的各个分支部门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是区别基本原则与各种具体规则的一个重要标准。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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