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公」的观念及其现代变形
──一个类型的与整体的考察
陈弱水
这篇文章试图以最简扼的方式,说明中国传统「公」观念的整体特色,兼及这个(或这组)观念在十九世纪末期以后的变貌。「公」成为中国文化中的重要语汇和观念,至少已有两千五百年的历史,在这段漫长的时间,这个观念历经分化、演变,分化后的观念在意涵上又保持重叠,乃至彼此渗透,构成复杂而极其宽广的意义之网。本文所要作的,是建构最基本而不致过分偏颇的图象。首先要声明,本文探索「公」观念,有时会涉及「公」的相对观念「私」,但「私」的内涵只在介绍「公」的观念类型时,附带说明,藉以揭露这些类型的特色,并不另作独立探讨。其次,本文的方向,并非直接处理中国历史上有关公共活动或公共领域的观念,而是企图说明「公」这个词语本身的社会、政治、伦理意涵。这样的工作,应该可以相当清楚地揭示中国心灵中的「公」究竟何所指,中国文化中的「公」与源自西方的「公」(public)主要异同何在,从而有助于理解中国式的「公」观念与现代社会环境的种种纠缠。
自从二十世纪初,中国人开始大举检讨自己的文化后不久,就一直有人批评本国人缺乏公共意识,行事只顾个人利益与方便,不懂经营公共生活,不擅处理公共事务,用梁启超的话来说,就是「一涉公字,其事立败」(一九一六年《国民浅训》)。来华的西方人更早提出这类看法,明恩溥(Arthur H. Smith, 1845-1932)在他的《中国人的性格》(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更发出直率的抨击。1从中国思想史的观点看来,这是个令人困惑的现象。中国人的公共意识普遍薄弱是事实,但传统中国并不缺少「公」的观念与价值,相反地,传统文化对此是非常强调的,诸如「天下为公」、「大公无私」、「公尔忘私」等常见词语,都是这个倾向的反映。那么,近代中国与西方接触后尖锐地感觉到公共意识之阙如,问题在哪里?传统中国重公轻私,难道都是空谈?如果不是,这种意识与西方的公共观念,有哪些区别和共性?遭受近代历史巨变的冲击后,「公」的观念在中国有怎样的发展?这些是本文试图探索的最主要问题。
在我所见到的近代中国有关公私问题的评论中,最富趣味的出自福州才子黄濬(1890或1891-1937)的《花随人圣盦摭忆》。这段评论见于该书上海书店版「闽中新乐府〈渴睡汉〉〈关山虎〉」条,藏有敏锐的直观,很适合作为具体展现中国公私意识问题的起点,因此不避烦长,多引如下:
予意以为东西俗尚所判,即在于国人最重男女礼节之防,而于公私之分,反熟视若无睹。西人则反之。其实公私之分,即是义字,古圣贤所教导甚明,后人渐泯忘其界。唐有不书官纸者,史已称其美德,则公物私用之恶习,相承已久。海通以来,外交久视为专科,而献媚教谄之逸闻,指不胜屈。滥用官物,犹其余事。十年前有总长夫人之花粉厕纸,由部供亿者,未足奇也,比日更闻有醵赀讌异国之武员,举杯伪饮,受其呵斥,赬颜忸怩,不敢仰看者,其事之奇与辱,又不堪道。究其病,皆在国人但以为出妻女,狂饮,酣舞,可以联欢,不知至多得附为暱交,于事无裨也。……即论中西男女之防,旧日志乘,皆以外人履舄交错为奇。忆某笔记载:「杭人黄保如司马,官直隶办天津洋务局,初办事,诸事皆顺手,一日美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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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于1890年在上海发行初版,往后重印多次。在初版,「公共心」(public spirit)的部分见Arthur H. Smith,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hanghai: the “North-China Herald” Office, 1890), chap. 26。在后来的修订版,如1894年的纽约Fleming H. Revell Company版,这部分变成第十三章。该书还有一章论中国人「同情心之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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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饮,坐无他客,惟黄君一人而已。领事夫人亦同坐,酒半,领事与夫人请移至内室,已而又改设于月台,而领事云,有公事先辞出,夫人留之坐,黄君虑招物议,强辞而去。夫人意颇不悦。自后与领事来往公事,常致龃龉云云。」此说真堪一噱。弊在我国人夙有瓜李之戒,横梗于胸,误以为簪裾之酬酢,为帷薄之遮邀。2
相对于本文的主题,上段引文有三个要点。第一是,公私不分不但是中国生活的常态,而且是中西风习的一个基本分野。近时中国人办外交,以为笼络结交外人,就能得到谈判桌上的方便,这完全是一厢情愿的想法,不了解西方公事公办的习惯。其次,公私之分,即是「义」,这是中国的古训,可惜后人忘记。3
黄濬最令人玩味的看法是,中国人的公私不分,恰与严守男女大防成为尖锐的对照。「男女有别」是中国道德体系中的一个根本信条,在五常之列,它不但是历代儒者士人不断强调的规范,也深刻地落实于现实生活。在近代以前,特别是传统中国的晚期,讲究礼法的大户人家妇女不出中门,不轻见外客。在元明以后的文籍,「士女」、「士女幅凑」之词就难得出现,可见市街户外少见上层人家妇女,一般男女如有群聚的情况,则被认为是风俗轻薄。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人来华,也惊讶于上海天津街头女性之少。4黄濬观察到,在晚清的外交界,不但官员拙于处理男女交际的场面,他们的妻女因为困于与男宾应酬,也视异国为畏途,洪钧(1839-1893)出使欧洲,根本只带妓妾赛金花随行,外国人以为她就是夫人。5黄濬描写中国人严守男女分际但公私混然不分,西人男女少别却公私严谨,生动地点出了清末中西相对反的文化情态。不过,可疑的是,「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与「天下为公」、「至公无私」都是中国的古训,何以前者到了十九世纪末还是大多数人的行为轨范,后者却呈现公私不分、公物私用的情状?公私之分,真是后人忘却的德行,还是别有文章?以上的问题,都是本文试图回答的。要达成这个目标,我们必须了解传统中国的「公」究竟有什么主要意涵。
传统心灵中的「公」
关于传统中国「公」的观念,已经存在若干专题研究,特别是在先秦和明清时代的部分。通贯性的分析,则以沟口雄三的论著最为知名而有见解;作者个人也曾在多年前撰写的一篇文章,泛论传统中国有关公共场域的价值。在这里,我将根据学界既有的研究成果以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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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濬,《花随人圣盦摭忆》(上海书店出版社,1983,1998),页240。关于仕宦者不用官纸为人称美的问题,粗查史籍,见有南朝阮孝绪、明代姜昂二例,不知黄濬所说为何人。 3
按,黄濬所指的古圣贤教诲确切为何,不得而知,但在宋明理学,颇有类似的话语。譬如,北宋的程颐就曾说:「义与利,只是箇公与私也。纔出义,便以利言也。只那计较,便是为有利害。」[ 《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七,在《二程集》(台北:汉京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景印,1983),页176。同样的意思,微有差异的记录,见杨时、张栻编《河南程氏粹言》:「义利云者,公与私之异也。较计之心一萌,斯为利矣。」(《二程集》页1172)]有关这方面的问题,下文会有讨论。 4
节庆赛会之际,基层社会有男女混杂聚集的情事。见汤斌,《汤子遗书》(四库全书珍本版),卷九,页24a;陈熙远,〈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75:2(2004年6月),特别是第五节。关于日本人在晚清中国都市的见闻,见渡边浩,〈「夫妇有别」?「夫妇相和?」〉,《中国──社会?文化》,第十五号(2000年6月),页214。]更极端地,还有「夫妇有别」的说法(首见《孟子?滕文公上》)。姑不论此语可如何解释,至少就字义而言,强调夫妻的分隔,严重违背人类的一般经验。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一位知识领袖津田真道(1829-1903)就曾回忆,他少时读到「夫妇有别」之语,实在感到大惑难解,还听过人说,这是指不要和别人的夫妇混杂在一起。[ 渡边浩,〈「夫妇有别」?「夫妇相和?」〉,页212。 5
黄濬说维多利亚女皇还与赛金花合照,明显是误传。参考李蜀宜,《赛金花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96册;原刊于1935年)。 6
沟口的论着见氏着,《中国?公?私》(东京:研文出版,1995),〈中国????公?私概念?展开〉、〈中国?「公?私」〉。另参考他的中文论文:〈中国与日本「公私」观念之比较〉(贺跃夫译),《二十一世纪》,第21期(1994年2月)。本人的简论见本人最近出版的着作《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中的〈关于华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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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检阅资料所得,对此课题作一通盘整理与说明。以下所谈的,并不是要取代沟口先生的论点。沟口的研究是以明清思想的所谓近代性发展为主要问题意识,多方析论中国的公私观念。个人则是希望透过适当而尽量全面的分类,为传统心灵中的「公」提供整体的理解。由于目的不同,陈述的角度自然有异,彼此间的关系应当是互补的。以下,本文将以「公」的观念类型为架构,进行讨论,在作个别类型的说明时,也设法稍微兼顾思想的历史发展。 开始进行主题讨论前,想先作一点方法论的说明。本文的目的,如前所述,是在为中国的「公」观念提供一个整体了解。由于这个观念丛非常复杂,几乎不可能对其全体作直接的描述与解说,个人想到的一个处理问题的方法是,设法找出使用「公」字的观念类型,如果主要的类型都能被辨识出来,各个类型拼合,就距离「公」观念的整体图象不远了。至于如何分类,并没有事先拟想的标准,一种「公」观念能被称为类型,一定要有独特性,有具体而可与其他「公」观念区分的内涵,这样的类型也应该会有特定的起源与历史。本文类型理论成功的程度如何,则系之于描述上的有效性:这些类型比照拼合,能否显示中国传统「公」观念的特性?能否勾勒出「公」观念的大略范围而无重要遗漏。
作为一个政治社会概念,「公」最原始的意涵是朝廷、政府或国家。根据学者的研究,甲骨文、金文中的「公」主要有祖先、尊长、国君等义。(周法高《金文诂林》,○○九○)这里的第三义「国君」,就是作为抽象概念的「公」的最初源头。《尚书》中的「公」,几乎都是专有名词,如代指周公、召公,但有两例系泛指诸侯。在《诗经》,「公」的涵义较广泛,除了指封建诸侯、贵族领主,也及于与这些统治者有关的事物,例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小雅?大田〉),「夙夜在公」(凡三见),「敬尔在公」(〈周颂?臣工〉)、「退食自公」(〈召南?羔羊〉)。《诗经》中的「公」,意思都还相当具体,单独出现时,多指封建主(包括周王)的官署或宗族,不过,在封建主的官署当然要处理政事,「公」于是也略有公务之义,如「敬尔在公」所显示。至迟到春秋晚期,「公」则已有了明确的政府、一般性政务、公众事务的意思。《左传?昭公三年》有句:「公事有公利」,两个「公」字,指的都是国家或政府,而不是说封建主的事涉及封建主的利益;同书「昭公二十六年」:「大夫不收公利」,意思是大夫不侵占官府或公众的利益,「公利」也不是指封建诸侯的个人或家族利益。《论语》记载子游称赞澹台灭明之语:「行不由径。非公事,未尝至于偃之室也」(〈雍也〉),意思就更显豁了。不过,「公」字有明确的非个人性的政府义,也不会早于春秋中晚期太多。封建政治鼎盛的时候,封建主与抽象的政府是很难区分的。《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宋国发生飢荒,子罕请宋平公「出公粟以贷;使大夫皆贷」。此处的「公粟」,可以理解成公家的谷物,但从下文同时请大夫捐粮食看来,「公粟」也意指国君个人所能控制的谷粮。襄公二十九年相当于公元前五四四年,已为春秋中期的后段,在有关那时的文献,「公」字的指涉还可能是相当模糊的。
简单地说,作为一个政治社会概念,「公」最初的涵义是统治者或政府之事,衍伸出来,也有公众事务的意思。「公」的这个涵义在后世一直继续存在,所以官府就是「公家」、「公门」,「公服」就是官服,政府发出的证明文件叫「公验」、「公凭」,打官司则是「对簿公堂」。在现代,政府工作人员称为「公务员」。「枵腹从公」、「力疾从公」、「欺公罔法」的「公」,都是指政府或政府事务。在清朝,官方征用的役夫可称为「公夫」;在日治时代的台湾,对于替政府作义务工作,闽南语叫作「做公工」。
既然「公」的一个主要涵义是政府、朝廷或政府事务,与它相对的「私」,就有民间的意思。这层意义的「公」和「私」合起来,就是政府与民间,此一连词在传统文献屡见不鲜,
会文化现代化的几点省思:以公德问题为主〉一章。 7
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十二,在《郎潜纪闻初笔?二笔?三笔》(北京:中华书局,1984),页257;《清实录》(台北:华文书局景印,1969),第十九册,卷九二五,干隆三十八年正月下,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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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例子如「公私两便」、「公私疲困」、「公私交易」。另外,《唐律?杂律》「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条有云:「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根据「疏」的解释,这项条文是说,如果有人在街道衢巷驱驰车马,是犯罪的行为,如果因此伤人或撞死人,要罪加一等。但如果因为政府的重要公事或私人急务──如疾病、死亡、有事追人──驱驰车马,可以不算违法(如导致伤亡,还是要受惩罚)。《唐律》此处的「公私」,指政府与私人(或个人),和指称政府与民间的「公私」,意思微有差异。本段所说的「公私」,在行文上都可以用「官私」来替代,只是后一词的使用不若前者普遍。总而言之,「公」的一个基本涵义是政府或政府事务,这也是作为政治社会概念的「公」的最初涵义,与它相对的「私」,则是指民间或私人。这层意义的「公」,是个描述性的概念。
政府或政事义的「公」虽然是描述性的词语,还是有价值判断上的关联。前文所引子游的话:「非公事,未尝至于偃之室也」以及《左传》的「大夫不收公利」,都意味着,办理政府事务,应该与私人关系或利益区隔,避免假公济私。《礼记?曲礼下》云:「公事不私议」,也是这个意思。看来,「公」的概念初起之时,就有了公私分离的想法。尔后,在历代法律,擅用官物都被认为是犯法。订于元明之际的家训《郑氏规范》(浦阳郑氏)有一条文是:「子孙出仕,有以赃墨闻者,生则于谱图上削去其名,死则不许入祠堂」,对于贪污的行为,表示最严厉的鄙弃。王士晋《宗规》则训示:「仕宦不得以贿败官,贻辱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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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政务的领域,公私分明一直是个价值,但从各种历史资料看来,似乎不能算是深
入人心的行为准则。以下,为了行文与讨论的方便,有时会将政府或政府事务义的「公」称为类型一的「公」。
接下来,要谈「公」的另一项主要涵义,本文将它订为类型二。类型二的「公」在历史上影响极大,下文要继续介绍的「公」的其他三个类型中,就有两个是从这个涵义演化而来的。类型二的「公」,内涵相当复杂,但核心意义是「普遍」或「全体」,换言之,它指的不只是朝廷、政府,而及于国家、「天下」,甚至可以是人间宇宙的总和。这层意义的「公」最突出的特性是,它基本上是规范性的观念,「公」的范围如何界定经常不是要点,重要的是人应当具有普遍的关怀。需要具有这种关怀──或许可以称为「公心」──的人,主要是天子、统治者、士大夫,但也可以是每个人。《礼记?礼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这段文字希望人人都有普遍的关怀,能够照顾他人的家庭,为他人出财出力,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公」的理想最浪漫的表达。
普遍、全体义的「公」观念,在战国中晚期崛起于中国思想的舞台,儒家、道家、法家典籍中都有其踪迹,儒、道、法刚好是当时思想界的主流,可见「公」的这个观念是夹带着巨大的力量出现的。「公」脱离政府、朝廷的范畴,取得超越的意涵,意味着普遍、全体以及其他价值,似乎和「天」的观念的发展有关,在这方面,道家扮演了关键的角色。道家思想家否定文明的发展与儒家的价值体系,他们用以拒斥文化主流的一个新观念,是自然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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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卷二十六,页480-1。 David McMullen指出,在《唐律疏议》,「官私」一词的数量约为「公私」的两倍。这可能因为《唐律疏议》是法律文书,倾向使用技术性的词语。见David McMullen, “Public and Private in the Tang Dynasty”(未刊稿)。McMullen教授此文对唐代公私观念有详透的研究,关于公私两字在唐代语文中应用情况的分析尤其有价值,希望能早日发表。 10
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页122。 11
见陈宏谋辑,《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干隆四至八年培远堂刻汇印本),卷二,页24b。王士晋为何人虽不详,大概不脱离晚明清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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