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网站 省级网站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核发 来源: 发表时间:2009-07-30 21:36:41 其他链接市级网站 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1、《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和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从府办 [2009]63号)第二条:在从化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1)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旅游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3)流溪河两岸纵深5公里范围、小二型以上水库周边2公里范围、主要交通道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一般道路(县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各职能部门依法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把吕田镇、良口镇和温泉镇划为限养区;把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适养区。 二、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1、《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
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达到以下规模的畜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营者要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
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
殖代码”)。
(1)生猪存栏100头以上; (2)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 (3)蛋禽存栏500只以上 (4)奶牛存栏20头以上; (5)肉牛存栏10头以上; (6)肉羊存栏50只以上: (7)肉兔存栏100只以上;
(8)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申办养殖场(小区)申请书,内容包括: (1)养殖场(小区)名称、养殖地址、联系电话; (2)养殖畜禽品种、养殖规模; (3)建场面积;
2、从化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
3、农业产业化(畜牧渔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备案申请表; 4、污水处理措施; 5、建场平面图; 6、用地有效凭证。 四、审批程序、期限
申办畜禽养殖场(小区)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由当地经济社、村委、畜牧兽医站、镇(街)
政府加具意见→市发改部门办理立项→属林地的,市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环评
资质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保部门审批→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
案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15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核,符合条件加具意见,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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