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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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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政策问答

一、 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由哪几部分组成?功能分类怎么分?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功能分类如下:

办公用房 包 括 内 容 办 公 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基 本 服务用房 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办 公 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用 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设备用房 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附属用房 施等。 二、 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整改优先考虑的方案是什么?

答:按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规定,超标办公室的整改,一般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因此整改方案应优先考虑调整至其它符合规定的办公室,或与其他工作人员合用办公室。确无符合规定的办公室可以调整的,或无法与其他工作人员合用办公室的,才能考虑采用工程隔断的方式,且采用工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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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应以满足使用功能为主,充分利用现有空间,严禁豪华装修或不合理整改造成空间浪费。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限制,采用工程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房维修改造时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一并整改。

三、 问:领导干部办公室原为大房间,现将内部分隔成会议区、接待区、休息区等,并按标准面积单独设置办公室,可否? 答:在确实没有可调换或无法合用办公室情况下,可实行分隔。根据中央督查组来我省检查时的情况和相关通报的精神,若分隔出的区域仍为领导干部专属空间,这种整改属于“假整改”,不可行。分隔出的区域不再是领导干部个人专属空间,而是安排其它工作人员按标准面积使用或作为单位公用的,这种整改是基本可行的。但是要注意的是,隔出来作为公用的房间若属服务用房,单位的服务用房标准是省级7~9m2/人,市级6~8m2/人,要考虑是否存在服务用房超标或者单位总面积是否超标问题。

四、 问:整改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办公室内设置专用会议室或会客室(接待室),整改时,仅将这些会议室或接待室隔出去,可否?

答: 在2014年标准后附的条文说明中,对单位会议室、会客室的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通常情况下,各级党政机关可设置一个容纳全体成员参加的大型会议室或报告厅,并根据人员规模设置包括党组(党委)会议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在内的若干大、中、小型会议室,可根据人员规模设置一个或两个会客室(接待室)。个别单位在每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公室隔壁均设置会议室、会客室(接待室),数量超过配置标准,应予及时纠正。

五、 问:非正职领导干部办公室可否配备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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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4年标准规定,只有省部级、省属厅局级正职,市、县党政正职才能配备面积不超过6m2的卫生间,且卫生间面积应计入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一些单位的非正职领导办公室原已配有卫生间,若办公室和卫生间使用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可保留卫生间暂不整改;若超过规定面积的,则必须整改。

六、 问:领导干部能否配备值班室、备勤用房?

答:根据单位职能要求,确有值班、备勤需求,国家主管部委有明文规定,本单位有完善的备勤、值班制度的,可适当设置备勤、值班用房(如公、检、法、防汛抗灾指挥部等)。根据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奢靡之风的精神,建议值班室、备勤用房集中设置,不宜每位领导干部均设值班室或备勤用房。

七、 问:因原有设计等原因,办公室面积超标较少的(如在1~2m2以内),是否有必要进行整改?

答:2014年标准规定了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上限标准,不应超标,因此凡超标的原则上都必须按上述要求进行整改。确无法调换、合用办公室的情况下,对超标面积较少且由于结构等原因无法整改的办公室,可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暂不整改。

八、 问:办公室整改可按标准上浮30%以内控制是什么意思?

答:中办有关部门特别强调,上浮30%以内控制仅是一种新老交接的过渡做法,仅适用于2014年11月新标准出台前领导干部就已入驻使用的超标办公室,对2014年11月以后新提任、调任或调整办公室的领导干部,由于新标准已出台,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标准,不得入驻使用超标30%以内的超标办公室,因此不存在整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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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4年11月前入驻超标办公室的,根据64号文中新旧标准衔接的规定,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低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的整改可按照1999年标准上浮30%以内控制。如省直单位中,正省级、副省级、正厅级、机关副处级均可按1999年标准上浮30%以内控制,即正省级办公室使用面积可控制在70.2m2以内(含休息室);副省级办公室使用面积可控制在54.6m2以内(含休息室);省部级均可另外配置一个不超过6m2的卫生间。正厅级办公室使用面积可控制在31.2m2以内(含休息室),其中正职领导不超过6m2的卫生间可不计入超标面积(超过6 m2的部分仍应计入超标面积);副处级办公室使用面积可按不超过15.6m2控制。

九、问:副厅级省直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副厅级省直单位正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该领导干部现有职级标准执行,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副厅级标准执行。

十、问:各级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办公房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办公室使用面积指标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如市级机关的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即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办公室使用面积正科18平方米、副科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另外,省级机关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服务用房面积指标执行省级机关的标准,市级、县级机关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服务用房面积指标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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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问: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超标准的应如何处置? 答:单位超标准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本机关业务用房或符合条件的下属、关联单位办公用房不足的,可经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转用。富余的要单独造册,逐一列明,并相对集中地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调剂其它单位使用。

十二、问:企事业单位和协会占用办公房是否需清退? 答: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按2014年标准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其它事业单位、企业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确有困难且办公用房不需调剂给省直机关使用的,应服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整,并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标准,待《福建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

十三、问:领导干部可否与司机、厨师等工勤人员合用办公室?

答:合用办公室本身是中央支持和鼓励的做法,合用对象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合用要“真合用”,不能搞“假合用”。所以对于没有必要设置办公室的(如厨师),以及放一张办公桌挂个牌子又实际没有人员办公的“假合用”,是不允许的。在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过程中,中央一再要求要实事求是,不能想“瞒天过海”,不能搞“虚假应付”。前一段时间某区机关两名干部因超标办公室“假合用”问题,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大家应该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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