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大纲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七、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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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八、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5.诉讼时效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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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 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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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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