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测算,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测算可参照执行\,因此: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针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测算的补偿标准,不涉及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问题。
(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各地可以按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问题
《通知》规定,“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和平衡省城内各地 (市、州)之间及各市 (县)之间征地补偿的差异”、“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应注意对过去依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对1999年至2004年期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客观借鉴,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
(一)测算征地补偿标准要做好省域内各县 (市、区)、省际相邻县 (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以及同时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县 (市、区)内两种标准水平的平衡。征地补偿标准平衡的对象,是指在统一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基础上确定的单位突土地面积补偿数额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原有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原则上不应低于现行补偿标准。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地区间现行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应通过本次工作消除或逐步缩小。
(三)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平衡和衔接工作,要充分发挥部工作联系人及有关专家的作用,保持工作联系和沟通,把有关工作贯穿标准制订的全过程,避免部进行省际平衡时对上报成果作较大调整。
十二、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听证问题
《通知》规定,“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广泛深入地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做好有关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工作,在初步确定测算结果后,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县 (市、区)制订的标准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因此:
(一)各县 (市、区)组织征地补偿标准听证,可在形成初步成果并经省级
国土资源部门平衡后进行。
(二)组织听证的程序、时限及形成的材料等,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执行。
十三、关于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省份如何做好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工作的问题
对于已经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 《决定》)精神制订并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省份,可以继续执行已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部业务培训要求,上述省份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和部的统一部署,抓紧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测算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水平。如果现行标准是最低保护标准,可在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区域或区片的执行标准。
(二)在现有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转换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保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和表达方式的一致性。
十四、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
《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因此:(一)此次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不涉及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
(二)对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综合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以及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可按照《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办法。
十五、关干测算成果图件要求的问题
(一)县 (市、区)的图件成果可参考部培训材料的格式执行。具体技术要求,
如比例尺、底图种类等,各省 (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尽量使用数字化图件,以方便今后标准更新和有关基础业务建设。 附件2:
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报告的要求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报部平衡报告分文字、表
格两部分,以厅 (局)文件形式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情况概述
(一)工作部署、组织领导、技术支持有关情况; (二)省级人民政府对工作的具体意见或要求; (三)推动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有关部门协调情况; (五)市 (县)组织听证情况。 二、测算结果分析
(一)征地补偿标准制订的范围
主要说明全省 (区、市)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的县 (市、区)数量、制定标准的类型 (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及分布特点。
(二)征地补偿标准水平分析
1.各县(市、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的区域分布规律。
2.各县(市、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与原征地补偿标准之间的差异分析及衔接情况。
3.各县 (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与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的分析情况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情况
1.本省(区、市)采取的标准平衡方法和措施。 2.各县 (市、区)之间征地补偿标准平衡分析。 3.省际相邻县 (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平衡分析。 三、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的技术思路及方法
(一)本省 (区、市)标准测算总体技术思路和方法。
(二)对各县 (市、区)制订征地补偿标准 (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方法进行归纳总结。
(三)对有关特殊情况及处理方法的说明。 四、附表
表格样式及填表说明附后。电子文档采用Excel2000以上版本格 (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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