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规土[2015]58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
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规土〔2015〕588号)
各相关部门:
为了严格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依法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 / 3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依法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已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虽属闲置土地但依法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 2 / 3
用途变更。
第四条 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产业导向和公共利益导向原则,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科学发展。
已出让未建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或者原居住用地用途未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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