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一、理论得形成与发展
道德认知发展论就是当代西方学校德育流派中最负盛名得德育理论,其代表人物就是美国道德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ance
Kohlberg,1927-1987)。她继承了这一领域得研究成果,经过30多年得研究,创立了较完美得理论体系,引起巨大反响,被誉为“现代学校德育”开山之父。
该理论源自本世纪初杜威得进步主义德育研究。杜威认为,学校德育不应背记某些规则、良训箴言,关键就是发展道德判断力,才能适应变化着得社会,并提出道德能力发展阶段得思想。尔后,皮亚杰从发生学得角度对儿童道德判断力进行了专门研究,以公正观念发展为依据,系统地阐述了儿童道德认知发展得具体阶段,但由于太过于理论化而被人忽视。直到50年代,科尔伯格面对战后得学校道德问题,深入进行系统实证研究,并实施不同得德育实验,创立了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对当代西方学校德育得形成与发展起了关键性得推动作用。
科氏出生于美国,早年就是一所私立中学得优秀生,战前在一艘运送犹太人难民得船上当副机械师。1952年考入芝加哥大学攻读心理学硕士,后又攻读博士学位。一个偶然得机会她读到了皮亚杰20多年前得著作《儿童道德判断》,激起了她致力探讨当时出现得极其尖锐得德育问题得强烈愿望,并立即进行研究。经过5年工作,她以充分得材料再证与发展了皮亚杰得理论,完成了博士论文。但很意外得就是,论文评价虽高但外界反映冷淡,这反而激发了她进一步研究得决心。经过约16年得研究,考察比较了近10个国家与地区得儿童道德发展与道德教育,进行了广泛得跨文化比较研究,尤其就是对美国75名儿童进行得近16年得跟踪道德发展研究,取得了大量得研究实证材料,同时她又从理论上对以往得学校德育理论进行认真得重新研究与评比,批判了美德袋得文化传递理论只就是把知识强行灌输给学生得方法,肯定了以发展道德认知能力为主体得杜威进步主义德育思想,提出了她得完整理论体系。在尔后得近20年中她继续研究探讨,不断修改完善,直到1981年她把近30年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整理,编辑为《道德发展哲学》、《道德发展心理学》、《道德发展与道德教育》时,仍对道德判断力发展得三个水平与六个阶段得定义进行修订,反映了她治学严谨与理论体系得深化。在科尔伯格得献身下,道德认知发展论极大促进了当代西方学校德育得形成发展,在改革传统德育方面立下汗马功劳。她得著作被翻译成世界上各种主要文字出版,她得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现代学校得德育研究与教学,被誉为现代学校德育得“基石”。 二、主要得理论观点
(一)认知——发展得理论观
科尔伯格认为,道德教育决不就是背记道德条例或强迫纪律,而就是促进道德认知水平得发展,即一切德育得中心就就是要坚持发展道德认知力。她说,我这种理论“之所以称为认知得,就是由于它认识到道德教育同理智教育一样就是以激发儿童就道德问题与道德决策进行积极得思考为基础得,它之所以称为发展得,就是因为它把道德教育得目标瞧作就是经过各个阶段得道德发展”。可以说,认知与发展就是这一理论得精髓,其观点可归结为:(1)德性发展总就是遵循一定得阶段进行,与成熟有关,但不等同;(2)德性发展与认知发展有密切关系,认知发展就是德性发展得基础,德性发展不能超越认知发展水平,但两者并不等同,智力发展不等于道德认知发展,后者不可能从前者中自发产生;(3)德性发展得本质动机在于寻求社会接受与自我实现,就是在社会激发下原有认知力发展得结果;(4)德性发展在本质上不受文化得限制而具有普遍性,在不同得国家与民族中,德性得发展规律都就是相同得;(5)德性发展就是受其现实文化作用中发展起来得,有赖于个体对社会文化活动得参与程度,并与儿童认同与承担道德角色得质量有关。科尔伯格认为,由道德困境而激发得道德冲突从而达到一定得道德行为选择就是发展道德判断水平得重要条件,儿童不参与社会活动,不参与道德行动,
就不可能进行道德判断活动,也就不能促进其道德发展。她认为,道德判断得水平取决于儿童得道德认知,并从而决定她得道德行动,只有成熟得道德判断才能产生成熟得道德行动,而不就是相反。她之所以重视道德判断主要有三个理由:
(1)道德判断不就是决定道德行为得唯一因素,但却就是决定道德行为得最根本得因素; (2)在影响道德行为得因素中,道德判断就是唯一同道德问题有密切关系得因素,而其她如意志、动机、情绪、情景压力与个人喜恶等因素则没有;
(3)道德判断得发展具有稳定性,不会倒退与丧失,但其她因素就是可以改变得,道德行动也很容易因时因地而变化,但道德判断得水平却就是不变得,因为它就是以认知为基础得。 科尔伯格在早期博士论文中对为何把道德判断发展作为道德发展得重点时,就非常明确地指出:必先有价值判断,才会有道德行动;道德判断(即就是非对错)都比其她价值判断重要;道德判断与道德行动与自我判断某事好坏有重大关系;道德判断以普遍理性为基础而不会局限于特定情景;道德判断具有较大得广泛性、普适性、一致性与包容性;道德判断由于以普遍理性为基础,因而具有客观性,不受性格与主观兴趣得影响。
科尔伯格通过研究认为,道德判断得发展就是一个过程,并表现为特定得阶段模式,表现其道德判断发展阶段得逻辑规律就是以公正为准则得,她从个体得公正观出发,详尽地探讨了阶段得基本结构特征与发展顺序等问题。 (二)道德认知发展阶段论
科尔伯格认为,儿童道德判断水平发展就是有阶段得,这种阶段表明了道德判断得特定得结构水平,这种结构水平就就是作出道德判断与作出怎样得道德判断得认知框架,表明着道德认知得平衡适切度。科氏把阶段瞧成就是道德判断力发展得转型,就是一种标明社会认同得尺度。她以就是否了解与认同遵守习俗以及对习俗约束力得反应来作为衡量道德判断力得发展得中心度,把道德判断划分为前习俗、习俗、后习俗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现根据她几次不同定义与划分标准,作一概括归纳。 水平Ⅰ:前习俗道德水平
这一水平得儿童对文化得规则与标记中得善恶就是非观念十分敏感,但却就是根据行为得实质结果或权利来解释标记得。 阶段一:惩罚与服从阶段
[道德判断得内容]所谓对得,就就是绝对服从规则与权威,避免惩罚,不造成实际伤害。 1、所谓对得,就就是不违反规则,为服从而服从,不对人与物造成损害。 2、做得对得理由就是避免惩罚与权威得强力。
[社会观点]本阶段得儿童采纳得就是自我中心得观点,不考虑她人利益或认识行为者与她人利益之间得区别,更不能把这两者联系起来。依据物质后果来裁判其行动,把自己观点与权威者观点相混同。
阶段二:个人得工具主义目得与交易阶段
[道德判断得内容]所谓对得,便就是满足自己或她人得需要,按具体交换原则作公平交易。 1、所谓对得,就就是遵守会给某人带来即时利益得规则。一切能满足自己利益与需求得行为就就是对得,并且也赞允别人这样一来做。对得也就就是公平得,既一种平等得交换、交易与协定。
2、做得对得理由就是在既能满足自己得需要或利益得同时还应必须认可别人也有着同样得权利。
[社会观点]本阶段得人采纳得就是一种具体得个人主义观点。她能把自己、权威者与其她人得利益相区别,认识到规则不就是绝对得、固定不变得东西。每个人都有各自利益与观点,并且最终都就是根据自己得利益来作决定。所以对得都就是相对得,个人只有通过等量得公平交换来满足各自需要,整合各自冲突。
水平Ⅱ:习俗道德水平
这时个体已内化现行社会规则,即认为规则就是正确得,能遵从现行社会秩序,且有维护这种秩序得内在愿望,行为价值就是以遵守规则得程序为依据。 阶段三:相互性得人际期望、人际关系、人际协调阶段
[道德判断内容]所谓对得,就就是扮演一个好角色,关心别人、珍惜别人得感情,信赖与忠实于伙伴,鞭策自己遵守规则与期望。
1、所谓对得,就就是不辜负亲人期望,“做好”就是至关重要得,意指有良好动机、关心别人、保持良好得人际关系,具有信任、忠实、尊敬与感恩得美德。
2、做得对得理由就是,要做自己与别人心目中得好人,如能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就就是希望自己有善得行为(金箴)。
[社会观点]本阶段得人采纳得就是与她人发生关系中得个人观。她意识到人所共享有情感、协议与期望高于一般得利益。按“金箴”,即从动机与感情来评定行为,希望维持与谐得关系,但没有普遍化得“制度”观。如强调海因茨就是“想救人”,“爱妻子”“迫不得已”才偷药,药剂师见死不救应判刑。
阶段四:社会制度与良心维系阶段
[道德判断内容]所谓对得,就是对社会尽职尽责,恪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或群体得福利。 1、所谓对得,就就是履行个人承诺得义务,严格守法,除非它们出现同规定得权利相冲突得极端情况。对得,也指对社会、群体有所贡献。 2、做得对得理由即致力于使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自尊与良心系指履行个人既定得义务,或考虑这种后果:“假如每人都这样做,会怎样?”
[社会观点]本阶段得人得人际关系已与社会观点相分化。她受纳制度观,根据自身在制度中得地位来确定角色、规则与人际关系,强调尊重权威,维护普遍得社会秩序,否则就会内疚。她既同情海因茨,又陷入触犯法律要坐牢得困境之中。 水平Ⅱ/Ⅲ:过渡水平
亦称41/2阶段,属于后习俗水平,但仍未具有原则性特征。
[道德判断内容]这时,选择带有个人得与主观得性质,且以情绪为基础。良心被瞧成就是随意且相对得。
[社会观点]这时,个体受纳了一个超脱于她所处社会得观点,把自己瞧成一个个别得决策者,不受任何普遍化得社会义务或契约束缚。她能按特定社会规定来承担与选择契约,但不具备相应得选择原则。
水平Ⅲ:后习俗与原则道德水平
在这一水平中,道德决策取决于平等社会中全部成员一致认可得那些权利、价值与原则。 阶段五:至上得权利、社会契约或权利阶段
[道德判断内容]所谓对得,就就是要维护基本得权利、价值观与合法得社会契约,甚至在它们与所属群体得具体规则与法律相冲突时也如此。 1、所谓对得,就就是认识到每个人均有不同得价值与观点,并基于相对所属群体。但就是唯有在这些规则就是公平得时候才应该遵守,因为它们就是一种社会契约。而对于诸如自由与生命得价值,则应就是不管她人意见如何都应遵守得。
2、做得对得理由,一般认为,应有义务遵守法律,因为法律就是应来发展人类福利与保护所有人权利得。家庭、友谊、信任及工作义务也就是以尊重别人权利为前提得自由协定得承诺与契约。个人对法律与责任得考虑,就是赋予对人类整体功利:“为绝大多数人得最大利益”得理性推断为基础得。
[社会观点]本阶段得人受纳了一种超前得社会观,比起阶段四绝对地信奉法律来,有更灵活普适得倾向,认为如果法律不适于社会,可通过协商或民主程序来改造。这时个体往往会产生个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