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贸易融资三项产品的营销要点和注意事项
随着人民币升值幅度的加大、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进出口企业关注人民币升值后的影响,出口贸易企业都在积极寻找规避汇率风险的金融工具,以便提前收款结汇, 利用人民币升值时机降低财务成本。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促进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我行应大力加强福费廷、应收帐款融资(含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出口商票融资)、国际保理等贸易融资产品的营销。
(一)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债务的行为。
1、该业务仅占用总行给开证行的单证额度,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使出口商的授信额度发挥最大效用。
2、准入门槛低,操作手续简便,融资期限灵活。
3、出口商可获得无追索权的融资,提前收汇规避汇率风险,并可提前核销退税,改善企业现金流量,修饰资产负债表,从而加强出口竞争力。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含应收账款买断)业务是指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并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出口合同项下的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我行在保单承保范围内,按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1、该业务中买方信用风险由中信保公司承担,可不再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使出口商方便地获得银行融资,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规避收汇风险。
2、出口商能获得银行的专业支持,增强非对称谈判能力,提高与中信保公司议价、理赔能力。
3、应收帐款买断业务还可提前核销退税,美化财务报表。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是指出口商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
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按合同规定出运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将出口相关的商业发票项下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给银行,向银行申请资金融通。
1、该业务手续简单,出口商依靠公司的信誉和良好的财务表现获得资金融通,提前收回货款,规避了不可预计的汇率风险,大大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增强企业生产能力。
2、出口商能够通过提供有竞争力的付款条件和方式,开拓海外市场,增加出口业绩。
(三)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商业咨询调查、应收帐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
1、出口商可获得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保理额度内获得无追索权的融资,提前收汇规避汇率风险,补充营运资金,并能获得专业的应收帐款的催收服务,减少应收帐款管理成本,双保理制度无语言障碍,便于协助解决纠纷。
2、出口商利用信用方式交易,可免除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和高昂成本,提供有竞争力的付款条件与方式,扩大出口额,降低管理成本,并可从进口商信用额度获取信息,排除信用风险和坏帐损失,从而增加利润。
在营销这些贸易融资产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福费廷业务
1、目前我行福费廷业务仅指买入跟单信用证项下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承诺付款的应收帐款。
2、我行对客户无追索权,但因欺诈及止付令等司法原因导致的无法还款情况不在此列,经办行应加强对出口商贸易真实性的调查认定。 3、该业务对相关代理行费用不予买断,办理业务时应预扣一定金额的费用并多退少补。
4、询价时应提供开证银行完整的名称及其他信息,避免误操作。
二、应收帐款融资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含应收账款买断)业务 1、应收帐款融资需占用出口商的授信额度及总行对中信保公司的授信额度。融资额度应控制在中信保核准的额度内。
2、应收帐款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出口发票金额的80%,且不超过保单赔付金额的90%,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3、应确保信保投保的有效性,如保费是否已付,防止投保失效。 4、我行承担的买断风险仅限于中信保公司承保范围之内。所以应关注中信保的免赔条款,如欺诈(中信保不审核真实贸易背景)、买方信用限额失效、贸易本身的瑕疵、关联企业间的商业风险、出口前的损失、非信保保险责任、信用证项下的免责(引入第四方后加大风险)、未尽责的被保险人等。
5、出口商品应为价格稳定,易保管、易变现,,不易腐烂变质的非特殊行业大众化产品,并能提供由买家或国际上认可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出口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应收帐款买断。
6、控制汇款路线,防止出口商挪用收汇。 (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
1、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需占用出口商的授信额度,要求出口商资信状况好,为我行AA级以上(含)企业,年出口业务量500万美元(含)以上,进出口双方有两年以上贸易往来,进口商在我行无不良记录。
2、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出口商票融资业务必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3、出口商必须将应收帐款转让我行,但由出口商自行催收账款。一旦出口商恶意通过他行收汇或有其他影响正常收汇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办理融资,并依法清收。
4、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发票面值的70%,发票的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
天,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10天,最长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45天。我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业务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出口商票融资业务的融资比例、商业发票的付款期限,但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90%,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5、出口商品的价格须比较稳定,价格波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商品,不得办理。 出口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
6、合同中约定进出口双方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抵扣的;合同约定允许债务转移由第三者支付的;合同中有禁止应收帐款转让条款的;合同中有其他影响正常收汇条款的均不得办理出口商票融资。
7、应收帐款债权转让日期已超过发票付款日期的,不得办理。 三、国际保理业务
1、国际保理项下融资需占用出口商的授信额度。我行对进口商的保理额度和出口商的保理融资额度核定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保理商(我行)只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不承担商业和国家风险,对于商业纠纷为除外条款。一般要求产品品质标准化,不易腐烂,市场价格波动小,产品竞争力强,督促出口商准时出货,最大程度避免商业纠纷。
3、出口商应将针对同一进口商的所有应收帐款债权全部转让予保理商,由保理商进行催收与管理。
4、保理的应收帐款应具备可转让性、可回收性,合同中不存在抵扣条款以防债权稀释,不过分集中于一个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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