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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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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对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广东省内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市、县、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广东省内各地在开展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时,应从《全国甲级名录》和广东省乙丙级名录》中选取。

第六条 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企业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以上的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四)达到《关于组织开展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附件3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第七条 广东省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1人。

(三)达到《工作通知》)附件3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第三章 资质申报、评选推荐与重新认定

第八条 规划机构资质评选推荐工作一年一次,每年9-10月份进行。机构通过评选推荐的,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

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按照《推荐通知》中所要求的,准备有关材料,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提供附件4证明材料清单、中级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将纸质材料(合订)及其电子版光盘报送广东省土地学会。

列入土地规划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当符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九条 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由广东省土地学会颁发《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在有效

期到期前,需对资质重新认定。

机构资质重新认定与每年资质申请工作同期进行,申报重新认定的机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将有关材料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报送广东省土地学会。

机构通过重新认定的,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并换发新证。未通过认定的,根据情况作降低、撤销资质等级的决定。

第十条 《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级证书》由广东省土地学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为不断提高省内土地规划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保证规划成果质量,促进土地规划行业的持续发展,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需接受培训、研讨等继续教育活动。机构资质重新认定时,需提供其所属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每人两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二条 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撤销,应在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报机构资质。

第十三条 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已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在注册地以外设立且属于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单独申请加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土地学会撤销其资质: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申报评选推荐或者申报重新认定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等级证书》的。

第十六条 列入《广东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土地学会予以除名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一)土地规划机构变更名称,未报广东省土地学会备案的; (二)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四)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五)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

第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学会的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重新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根据中国土地学会有关规定的更新及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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