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分析及
讲义二
第二章
会计管理的法律制度 重点与难点
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会计法》关于会计机构的规定。 3.《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的规定。 4.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考核内容
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可见,财政部门是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其具体分工与职责权限的划分如下: (一)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
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具体分工如下: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准入、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术职称管理等。
(3)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的基本特征:第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的,即应当符合《会计法》的规定。第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法定的,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凡设在中国境内的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①会计核算制度。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④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原则有:①以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规和制度为依据。②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充分考虑国际惯例。③系统性原则。④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⑤满足经济管理需要与经济性相结合原则。
(2)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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