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政策选择及税务处理
[摘要]对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政策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搬迁人应根据其所采用的会计规范而做出相应的选择。同时,因会计政策与税收规范的不一致,使得两者之间产生的差异,时常会使搬迁人对此产生误解。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政策选择;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在不同的财税政策中有不同的解释,但其实质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不妨将其概括为: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是因按照政府政策的要求在搬迁过程中所获得的财政性补偿资金等款项的统称。
一、适用会计政策的选择
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有两种现行的且相近的规定:一是财政部于2005年以财企[2005]123号发布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及孳息,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企业因搬迁和重建所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迁置费用、职工安置费等,直接核销该专项应付款。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核销该专项应付款。搬迁结束时,节余的搬迁补偿款计入资本公积,超支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另一是财政部于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解释3号第四条要求: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以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在通知和解释3号的相关规定中,既有相近的地方,也存在差别之处。在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时,均要求先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对节余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部分,要求转入资本公积;不足的部分,均计入当期损益。在具体使用该部分款项时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别:通知要求,使用该部分款项时应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而在解释3号中要求,对其使用时应先将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然后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解释3号在对节余部分进行结转时,强调要区别对待,即应视款项的具体用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作为搬迁人对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该选用哪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关键是要看搬迁人在搬迁时所执行的会计规范,如果搬迁人在搬迁时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就应该按照准则解释3号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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