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和谐员工关系,规范员工退休管理,明确有关事宜,结合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退休办理流程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45日,按照《退休审批表》(附件1)中的内容,在EHR系统中填写退休员工基本信息后,发起退休审批,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退休审批完成后,人力资源部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主要办理流程为:退休公示→退休员工档案整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待遇享受。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于员工退休当月5日前,在公司范围内对员工退休信息进行公示,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工种)、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类别、退休时社保累计缴费年限等。
第七条 退休公示后,人力资源部对员工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并填写员工退休申报资料,即《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附件2)《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3)、《职工退休申报表》(附件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5)。
第八条 员工需同时提供办理退休所需的其他资料,包括所获的职业及职称证书原件、个人照片等。
第九条 资料完备后,人力资源部于员工退休当月8-24日至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员工自退休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开始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享受退休待遇(养老及医疗待遇)。
第十条 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须及时梳理公司人员情况,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前两个月在EHR系统中发起退休审批,在履行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审批。
第三章 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退休员工必须做好工作、实物等交接工作,完成交接手续后方可正式离岗,如未完成有关交接及手续即离岗,视作旷工,并依据公司有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退休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应按职工股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或减持手续。人力资源部在员工退休审批结束后,填写《职工退休备案通知》(附件6),向职工股理事会通知员工退休事宜,由职工股理事会安排员工股份备案或减持手续。
第十三条 退休员工的年度剩余绩效奖金在当年度清算结束后一
并发放。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后可提前核算发放。如退休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负有赔偿责任的,将在剩余薪酬中予以相应抵扣。
第十四条 退休员工如涉及车改用车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退休返聘及返聘待遇
第十五条 退休返聘需严格控制,员工退休原则上不予返聘。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特殊、紧缺、专业性岗位返聘的,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返聘人员审批表》(附件7)中的内容,在EHR系统中填写返聘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提出返聘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退休员工返聘需签订返聘协议(附件8),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返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返聘期间原担任行政职务的一般不再任职。
第十七条 子公司退休员工返聘的,需在EHR系统中发起返聘审批,在履行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退休返聘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原则上不得高于其退休前的薪酬总额减去其在社保机构领取的退休金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为加强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防护,降低用工风险,结合工作需要,退休返聘人员可购买团体意外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享受年休假,并享受餐费补助、岗位级别对应的通讯费、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再办理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不再
发放节日福利费、取暖费、降温费、生日费、包干医药费等福利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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