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有两种方式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它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要求为: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即依次四位数年份和二位数月份及二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为“生产日期2010.08.13”、“20100813”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标注2010-08-13,均表示2010年8月13日生产。
保质期是指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存放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标注要求:“保质期三年”或“保质期6个月”。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企业可以按照批号跟踪追查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定,可以采用明标或暗标两种方法,如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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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生产的第一批,可以标注为“2010081301”,采用暗标方法时企业对于生产批号必须清楚知道暗标代码的含义。
限用使用日期是指产品符合其质量标准的保存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四位数年份和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20130813”,表示在2013年8月13日前使用。也可以按四位年份和二位月份的顺序表示。如标注“201308”表示在2013年8月1日前使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对于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化妆品、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文字,只标注数量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液态化妆品一般用体积来表示,一般用ml、L 固态化妆品用质量标明净含量,一般用g,kg
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可以用体积,也可以用质量标明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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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的化学物质,比如表面活性剂、增稠剂、PH调节剂、色素、防晒剂、调理剂和保湿、抗皱、祛斑等功效物质原料。
化妆品生产企业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率物质。这些物质主要成分分成两类,一类是原料企业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标的地被添加进入原料的。(如:霸王洗发水中的二恶烷就是由原料本身带有而在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物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要求标注由于使用某种原料而带进来的其它物质。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代号为GB,“GB”表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GB/T”表示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化妆品属于轻工产品,轻工行业标准代号为QB。“QB”表示强制性轻工业行业标准,“QB/T”表示推荐性轻工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和[和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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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号组成。企业标准代号为字母“Q”加斜线组成。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
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的标注形式,也可以用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产品的说明书上盖“合格”印章或者印刷、打印“合格”二字,以示承诺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生产许可证编号:XK16-108 1308 XK-------许可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16-------代表行业编号,轻工行业编号为16 108为产品编号,化妆品行业编号为108 1308-----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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