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5 / 6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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