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 另作约定:以监理通知为准。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40)天。
38.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42. 质量标准
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施工,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2)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按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施工,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3)并达到广州酒家越华路分店的装修标准。(若达不到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涉及工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超过总工期的,业主将按专用条款66.2 误期赔偿费规定进行处罚。) 45. 安全文明施工
45.5 治安管理: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
46. 测量放线
46.1 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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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无。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 / 49.2 承包人供货要求: /
49.8 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种类: 按现行规范及图纸规定。 (2) 检测机构: /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的部位有: /
55. 工程试车
55.1 试车内容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
56.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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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
58. 竣工验收
58.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严格按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施工,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并达到广州酒家越华路分店的装修标准。(若达不到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涉及工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超过总工期的,业主将按专用条款66.2 误期赔偿费规定进行处罚。)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
(1) 装饰装修 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具体承
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工程及施工图深化设计。 58.9 施工期运行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
(1) 装饰装修 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58.10 竣工清场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 另作约定: /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 1年,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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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
63. 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
65. 暂估价
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材料、工程设备: / × 专业工程: /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 × 另作约定: /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 (1) 提起竣工奖额度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 元。 (2) 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 元。 × 另作约定: / 66.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 1.5万元。 (2)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元。 √ 另作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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