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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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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5】113号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安康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提请核准<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安市价发〔2005〕36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安康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通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2、岚皋、紫阳、镇坪、平利等9个县按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汉阴县蒲溪镇、旬阳县蜀河镇等10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为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四、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五、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对管理办法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两条控制线”的要求,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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