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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5 8:01:0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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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1及图2.3.5-2):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6条 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6):

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7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7):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8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8):

一、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4.5m,百页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9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9): 一、封闭区内部划分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0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0):

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三、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v

第2.3.11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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