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管理教材(一)
现代企业管理
主编:俞明南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殷昭春主讲 本章主要内容
企业的定义与特点 企业的法律形式 企业的组织机构 企业管理思想的发展 企业的定义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劳务,满足社会需用要并获取盈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的特征 (1) 经济性 (2) 盈利性 (3) 独立性 (4) 社会性
企业的法律形式
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划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 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根据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邮电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等。
根据企业投资主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等。
企业的法律形式
根据企业的法律形态,依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为标准对企业实行分类: 公司企业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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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法律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法律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一个自然人。独资企业又是一个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具有组织体特征
2.投资人个人对企业事务享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的法律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独资企业在登记时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字样。
3.投资人要申报经营资金。法律未对该经营资金作最低数额限定,但该数额应与其所申办企业规模相当。该经营资金不具有注册资金的性质,对债权人不构成担保效力。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又能满足企业开展经营业务所必需的从业人员。 企业的法律形式 合伙制企业: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企业的法律形式
合伙制企业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合伙设立,这是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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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企业事项的法律依据。合伙人自愿订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内部管理事项,约定出资、收益分配和亏损分配办法,约定企业事务执行、争议解决方法等等。 企业的法律形式
合伙制企业设立的条件:
1.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合伙企业法》不承认公司可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文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由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企业的出资,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数额限制。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是企业的文字符号,该名称应与其组织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范围相符合。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有限”、“有限责任”、“股份”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企业的法律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企业的法律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企业的法律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有限公司为一个股东。
企业的法律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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