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来源: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卫生部门。7、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环保部门。8、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乡镇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
数据来源:县环保部门。9、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乡镇环境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数据来源:县环保部门。
10、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低于90%。
数据来源:县环保部门。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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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KB3-2000)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市容园林、统计部门。1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折算量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计算公式: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一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0.7+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0.5)/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环保部门。
1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数据来源: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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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15、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标解释:清洁能源普及率指乡镇建成区清洁能源消耗量占能源消耗总量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统计、环保部门。
16、集中供热率
指标解释:集中供热率是指乡镇建成区集中供热设备总容量占建成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统计、环保部门。
17、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
数据来源:县统计、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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