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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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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国际信托私人银行部-培训课程入职系列

前言

在当代社会,信托制度已经深入人心,经济中的各个部门、各个阶层都在不同程度地利用信托安排各项经济事务。就个人而言,每个人都会遭遇各种因个人能力、时间、精力等因素影响而难以实现的事务。个人信托业务不仅使财产所有者通过信托设计与规划实现自己的各种心愿,而且可以避免很多财产上的纷争,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企业而言,每个企业都会遭遇到企业创设重组、投融资、财产管理等事务,法人信托业务不仅使企业解决了企业发展与资本重组中的基本问题,而且便利了企业融资活动的顺利完成。就社会而言,公益信托为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特殊的规划、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并提出了与政府预算完全不同的、重要的资金资助,推动了社会进步。

究竟什么是信托?信托都有什么种类?信托是如何发展的?信托机构都能做什么?信托的意义重大,究竟哪些可以为我们所用?我们这门课程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帮助学员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信托基础知识,成为“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即“别人不懂信托,我懂;别人懂信托,我懂得更多更专业”的信托专业人士。

放眼海外,声名显赫的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历经百年而弥新,家族财富没有因为家族主心骨的让位、辞世而分崩离析。究其原因,家族的前辈没有按传统的遗产继承方式进行财富转移,而是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家族成员没有能力进行管理或没有能力掌握庞大的家族财产,从而使家族财产得以永续及传承。

(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20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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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信托概览

第一节 信托的定义

第二节 设定信托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信托的各种分类

第二章 信托发展历史

第一节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我国信托业发展简史 第三节 新时期的中国信托业

第三章 信托机构及业务

第一节 信托机构的社会作用和发展趋势 第二节 我国的信托公司及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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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托概览

第一节 信托的定义

一、社会学、经济学、法律和财产管理角度看信托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具体说来,信托涉及以信任为基础的一种委托行为。即对当事人而言,有需求由他人代管财产的一方通过认真考量而相信另外一方是诚实可信的,至少必须是能够遵从自己的意愿的,同时对理财有需求的一方还必须是出于真意而将自己的财产予以托付的,否则信托行为不会产生。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信托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行为。它特指“在获得他人的信任和接受委托后,代为经营管理财产和/或代为办理经济事务,为实现指定的人或群体谋求利益”这样一种经济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一种涉及权利与义务授受的特殊关系。

综上所述,信托的基础是“信” ——恪守信用。信托的实质,是一种以为特定的人或群体谋利为目的,接受财产所有人的托付为其管理处置财产的制度。我们知道,信托的发展必然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的丰富,财产管理的进化,社会分工的专业化,都会影响人们对信托自身的理解和对信托的应用,何况还有富于各国特色的经济发展具体水平、缤纷多彩的文化背景、因时而异的体制选择的影响呢?这样一看,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不同法律体系下人们的“信托定义”会因国因时因文化背景而异了。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人们对信托定义的差异,并非针对于信用本身,而只是对这种行为发生的法律性质的理解而已。

二、各国对信托的定义

公认的现代信托起源地英国虽然早在19世纪末就有了关于受托人甚至信托公司的法律(1893年英国《受托人法》),但是没有一个专门称之为《信托法》的基本法律为信托定义。同样,美国虽然一面因循英国传统,一面又创立了富有新大陆特色的信托法律体系,但也没有发现专门定义信托的法律概念。因此,我们只能够引用一些权威学者的定义。英国学者普遍认为:信托一词是指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一人拥有财产权,但同时负有受托人的义务,为另一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美国一些学者认为:“信托是一种使用和控制财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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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一方式,财产拥有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去为他人的利益而处理财产。”公认的美国信托法权威鲍格特集各家之大成,总结得出:“信托是指当事人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并负横平法上为另一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该财产的义务”(他所指的“衡平法”和“衡平法义务”,涉及的是英国历史上曾有与普通法律裁判的法院同时并存的一种叫做衡平法院的特殊法院,衡平法的许多重要部分都与信托制度有关。

现在的信托,早已不为英美法系所专有,更不再处于受衡平法“公平正义良知”的羽翼保护的弱势地位了,而是以它在经济生活中显示出来的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不可阻挡地渐次波及额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自己的信托制度和信托法。较早引进信托并取得相当成就的日本,在其《信托法》中的第一条对信托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或其他处理,使他人遵循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和处理。”韩国《信托法》所下的信托定义为:“本法中的信托,是指以信托指定人(以下称信托人)与信托接收人(以下称受托人)之间特别信托关系为基础,信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他手续,请受托人为指定的人(以下称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理其财产的法律关系。”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也在第一条中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

三、信托的定义及其七个要素

显而易见,上述关于信托的各种定义,在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作为我们理解和应用信托的基础,我们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中对于信托的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据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来理解信托定义的基本概念:

1. 信托行为发生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

2.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代行管理财产、运用处分财产的财产管理制度;

3. 信托是以信任为前提的,就是说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着充分的信任关系,前者认

为后者忠诚可靠,这是信托关系的基石;

4. 遵照信托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人在信托发生期内以自身的名义拥有信托资产,但

信托资产具有的特殊性使之必须区别对待于受托人管理的和拥有的一切其他资产; 5.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行使对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权,并就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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