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
关键术语:法学、法学体系、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实证论、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与规范性、实证方法、规范方法
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律现象属于社会现象。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现象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是有意志的、受思想支配的人的活动,而不是无意识、无疑志的自然界的活动。
2、法律现象: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诉讼、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等,法是法律现象的中心,其他法律现象都与法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 3、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
4、法学比法律现象产生的晚的原因:第一,法学的产生需要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经验的积累;第二,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经验必须具有专门性,如果不经过特殊的学习和训练,则不可能自动获取;第三,法学的产生需要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的存在。因此,法学发展是逐步从其他学科中分离、走向独立的历史。 5、中国秦汉以来,出现了如郑玄、张斐、杜预等一大批杰出的律学家。西方,出现了以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为代表的法学家阶层。
6、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不仅仅是分化,当代也出现了综合的趋势。
7、法学各个学科划分:一,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二,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学科;三,部分法学是以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主体部分;四,外国法学是以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五,国际法学是以研究国家之间、国际组织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对象的学科;六,交叉学科是法学与其他社会或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产物,比较多地运用了其他学科的既有知识。
8、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9、实证法的理论来源于英国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理学,其主要的研究对象既不是法的哲学基础,也不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是重心放在法律本身,即法的规范分析、结构分析、法律解释的技术、弥补法律空白的措施、法律渊源的等级结构、法的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种类、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等。
10、从法理学的知识结构看,大致应该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法哲学、法社会学和实证论。
11、实证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特别是以研究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为对象的社会科学所共有的研究方法。
12、在法理学研究中运用的实证科学的方法主要包括:历史文献的方法、调查的方法、观察的方法、实验的方法。
13、法学的规范研究方法适用于一切把规范性作为自己研究领域的学
科,其中最主要的是伦理学和法学。所谓法学中的规范研究方法就是从法律观点看问题。
第一章 法的概念
关键术语:法、法律、法的形式、法的结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法的实现形式、法的现象、法律现象、法的本质的内在矛盾
第一节 法的词源 一、法的多义性和相同性
1、主观意义的规则往往以相关的客观意义的规则为依归,随着客观意义的规则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本身就起源于氏族习惯。
二、中、西文中的法的含义
1、法与刑在中国古代是同义的。神明裁判的程序逐步世俗化,在汉语中的法,包括着公正的含义,但它并不是公正本身,而是通过某种程序所体现和保证的公正。
2、法律一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在广义上指的就是法,而在狭义上则指的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
3、当法与一般的行为规则相联系时,法的表现形式成为法律。
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内容 一、法的质的规定性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质的规定性,即一种事物区别于他种事物的质的特征,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特征在于:第一,法是国家规定认可的行为规则,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这是法的最主要的特征;第二,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第三,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二、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和法律形式
1、所谓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首先表现为个别发生的偶然的关系,只是在这种关系反复出现以后,才逐渐形成了这种关系的内在的结构,以一种固定的内在的联系把关系的各方、各个因素连接在一起,于是形成了习惯。 2、在政治、思想、文化领域也是这样,首先出现的是个别的行为,只是在这种行为反复发生后,才形成了其内在的结构。
三、法的形式: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1、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具有一定的形式,包括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2、法的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
3、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即法律渊源。 4、法的实现形式是法通过什么方式作用于人们的行为。 第三节 法的现象与本质 一、法律现象和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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