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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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域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各类综合整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特殊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特殊污染源地区是指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等容易因雨水下渗而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特殊项目指电力通讯管线、燃气管线、过街人行地下通道、照明工程、零星修缮、应急建设工程、垃圾处理设施、消防站等列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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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各区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绵办)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华区、盐田区、坪山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合作区管理局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审计、各区级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工作,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审查要点和相关规定,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强化对海绵设施的审查,并在批复中载明相关海绵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需求。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负责制定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海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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