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9.验收时应在待验区进行,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拼箱商品逐一检查。
10.验收时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进行逐一检查。 11.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产品同批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 12.营业员应该熟悉医疗器械质量性能及储存条件,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凭证入库。验收员对质量异常、标志模糊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应拒收,并填写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员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并联系供货企业处理。
13.对销后退回的产品,凭本店开具的收银小票收货,并经验收员按购进商品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14.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签字或盖章,详细做好验收记录,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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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采购、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起草人 批准日期 批准人 编 号 版本号 执行日期 003-2018 为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保证医疗器械的购进质量,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医疗器械的采购、收货、验收的管理及记录。
1 医疗器械采购:
1.1医疗器械的采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1.2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注重医疗器械采购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做到质 量优、费用省、供应及时,结构合理。
1.3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3)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4)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 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如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1.5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1.6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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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1.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按本公司医疗器械供货者资格审查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执行。
1.8 每年年底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进行评估,并保留评估记录。 2 医疗器械收货:
2.1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2.2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2.3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3.医疗器械的验收:
3.1验收人员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灭菌批号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但不得低于5年;
3.2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3.3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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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3.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3.5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3.6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报告质量管理负责人处理。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量管理员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3.7对销货退回的医疗器械,要逐批验收,合格后上柜销售。 3.8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销售。
3.9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3.10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3.11验收合格后方可上柜,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验收不合格医疗器械要放入不合格品区,并与供货企业联系作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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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货者资格审查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
文件名称 供货者资格审查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 编 号 004-2018 起草人 批准日期 批准人 版本号 执行日期 为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医疗器械的购进质量。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发生业务关系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的审核与记录。 1.供货者资审核
1.1.首营企业是指:购进医疗器械时,与本公司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 企业。
1.2对首次开展经营合作的企业应进行包括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查)。审核供方 资质及相关信息,内容包括:
1)索取并审核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3)《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等复印件;
4)供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应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
5)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6)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3首营企业的审核由质量负责人进行。采购员填写“首营企业 审批表”,并将本制度第2款规定的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1.4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按供货单位档案的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2 首营品种的审核。
2.1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2.2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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