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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后,应满足如下属性特征与保护要求: (1)保护性质不改变; (2)生态功能不降低; (3)空间面积不减少。 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5.1 系统性原则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不同区域范围内,根据生态保护对象的功能与类型分别划定,通过叠加分析综合形成国家或区域生态功能红线。
5.2 协调性原则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共同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合理确定生态功能红线的面积规模。
5.3 等级性原则
根据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及监管需求,生态功能红线实行分级划定。生态功能红线区域内部可实行分区管理,实行差异性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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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层面划定并监管国家级生态功能红线,各地应划定并监管地方级生态功能红线。
5.4 强制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做到不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5.5 动态性原则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之后并非永久不变,红线面积可随生态保护能力增强和国土空间优化适当增加。当生态功能红线边界和阈值受外界环境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进行调整从而确保基本生态功能供给。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参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等文件,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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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环境保护规划,识别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态敏感、脆弱的区域,确定生态功能红线的划定范围。
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在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内开展区域生态保护现状调查,系统分析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状况、时空变化特征及受自然与人为因素威胁状况,综合评估生态保护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依据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方法,在生态功能红线的划定范围分别进行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生态敏感性评价,明确生态保护目标与重点,在空间上识别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域。
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将各类生态功能红线进行空间叠加与制图综合分析,按照生态功能类型、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等级确定边界。在高分辨率遥感解析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对生态功能红线区进行地面勘界,最终划定生态功能红线的地理分布界线。
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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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地理信息系统与数据库技术,编制不同类型生态功能红线专题图件和生态功能红线总图;调查与收集生态功能红线的基础信息,建立生态功能红线空间信息数据库,完成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报告。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技术流程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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