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作者天空之影
第一条 根据公司发展为了员工,发展依靠员工发展成果与员工共享的经营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员工归属感,激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的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厂及下属项目公司正式在册员工(薪资标准按年薪制发放的员工除外)。
第三条 企业内退人员、长期请假人员、离退休的非在职人员以及试用员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当月出勤不足20天的人员取消当月工龄工资。
第三章 计发原则
第五条 厂龄工资根据员工工龄长短,分段制定标准,逐级增加,逐年积累。
第六条 厂龄工资给付标准区分重组前厂龄工资以及重组后的厂龄工资。
第七条 内部调动员工,按照新调入企业厂龄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 社会工龄不享受厂龄工资。
第四章 厂龄工资计算
第九条 员工试用期不发放厂龄工资,厂龄计算时间须自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条 员工一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半年的,不计当年厂龄,不发放当年厂龄工资。
第十一条 各企业厂龄工资不得少于以下标准: (一)重组前的厂龄工资3元/年。 (二)重组后的厂龄工资标准如下: 序号 1 2 3 4 5 厂龄 1-5年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0年以上 厂龄工资 10元/年 20元/年 80元/年 200元/年 200元/年 第十二条 及下属各企业计算厂龄工资认定的成立或重组时间表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企业名称
成立或重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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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制定于 年2月,自 年2月12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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