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住
宿费800元,误工损失工资1,500元。 4.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第二部分:被告提供的材料 1.被告举证清单
被告举证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正卷、副卷 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辆出入登记表 主要内容 证明目的 交通事故是因驾驭员蒋义“夜间驾车,临危处置不当致使车辆驶出道路的行为造成”。 页码 1 蒋义、张志坚交通事故处理文书。 01-88 2 2006年10月5日蒋义驾驶事故发生日蒋义其渝AM7218轿车从上格不是第一次进出林小区4号岗出入。 上格林小区。 89-89 3 上格林小区4号岗路段有一组(5张)照限速标识、良好的路灯照片 明等。 在上格林小区设置道路标识、水泥减速带的过程、费用等。 4 文件一组(4份) 现场有限速标识、照明设施齐90-92 全,视野开阔。 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被告已在事故路段设置了完93-96 整的道路标识,包括限速、减速、照明等。 证据提交:
提交日期:2007年 月 日 2.被告的答辩意见要点
(1)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已清楚表明,事故原因是驾驶员“夜间行车,临危处置不当”,而不是其他;
(2)小区设计、建设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生事故的道路有完善的交通标识,如限速(15公里/小时)、禁鸣、禁停、限重,水泥减速带,路灯照明等,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
(3)虽然事发地点道路外缘未设置防护栏或防撞墩等,但根据规定,小区
道路设计并无设置此类设施的要求;
(4)从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出,事故车从小区入口驶入后,几乎是沿直线冲出了路面,根据没有转弯,更没有制动;
(5)原告诉讼请求中有多项内容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6)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原告一定经济帮助或补偿,前提是原告放弃法律责任追究,同意和解或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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