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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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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

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5]14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3 【实施日期】2005.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5〕142号 2005年11月3日)

西安市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实施该项目对加强和完善我市的基础设施、改善生态及投资环境、防洪保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市政发〔2004〕62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 号)等规定,现将西安市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2

一、征地拆迁范围:由水库左岸至汉城墙界,右岸至北二环、朱宏路,上游至西库库

尾,下游至团结水库大坝下游70米,总征地面积1914亩(不含团结水库库区)。 二、征地补偿。西安市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水利工程设施的范围是大坝(堤)外坡角以内,其范围内的土地均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按照市政发〔2004〕62号文件执行;集体土地30000元/亩;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

(二)水利工程施工临时用地每年补偿1500元/亩;水利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补偿1200元/亩。

(三)农作物青苗补偿费:菜地800元/亩,其中莲菜地1500元/亩,其它青苗700元/亩。

(四)土地征用后造成农民人均不足3分土地的,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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