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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韩德培《国际私法》(第2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25~29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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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3)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4)在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5.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1)国家在制定国内的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作法。(2)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处理。三、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1.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某一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原则上给予外国个人以国民待遇。各国一般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同时,作为例外,要求以对等互惠为条件。(2)一般都要求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作为补充,各国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即视为有能力。(3)一般都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作了特别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此外,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代理其派遣国国民的诉讼行为。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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