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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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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和许昌市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6]22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0 【实施日期】201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和许昌市扬尘

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大气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许昌市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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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大气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督促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4〕56号)、《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许发〔2016〕6号)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诚信主体嘉许制度(试行)和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4〕6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单位、物料堆场单位、工业堆场所属企业、涉气重点企业、渣土车及货车运输单位或个人、扬尘智能管控系统重点监控单位、露天烧烤单位或个人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法依规、严管严惩、公开曝光、严格整改、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公开违法查处信息,运用联合惩戒机制,促使相关单位或个人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守法意识。

第三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一)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6个100%”防尘标准,经现场检查或扬尘智能管控系统发现,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恶意破坏、损毁扬尘智能监控系统的,由住建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由水务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2 / 3

(二)涉气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或者排放污染物严

重超标的;工业堆场没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尘措施要求,逾期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国省干道两侧煤场、煤炭销售、型煤加工网点等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相关要求,经现场检查发现,被要求限期取缔或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四)国省干道两侧砂石堆场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相关要求,经现场检查发现,被要求限期取缔或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五)渣土车及货车运输时未采取封闭、覆盖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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