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罚金与罚款的区别是什么?
答:(1)性质不同。罚金是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
(2)适用对象不同。罚金只适用于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而罚款不一定适用于犯罪人或犯
罪单位。
(3)适用的根据不同,制定机关不同。罚金只能根据刑法适用;而罚款不是根据刑法适用。
罚金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而罚款则未必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
(4)适用的机关与程序不同。罚金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适用;而罚款一般
不是。
(5)执行机构不同。罚金只能由法院判处,由法院执行;而罚款不是由在院判处和执行。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除必须具备犯罪的一般特征外,
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行为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都共同参与某种犯罪活动,各个共同犯罪人的
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紧密联系、互相配合,为了完成一个共同的犯罪而
实施的;二是每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共同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同犯罪
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在主观方面,各个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
故意有两层意思:一是每个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认识到还有
其他共同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在共同实施这种犯罪;二是每个共同犯罪人对他们共同犯罪的行
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都是明知并且抱着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三、论述题(18分)
试述刑罚裁量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我国刑罚裁量的两项基本原则: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一)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
从学理上来讲,犯罪事实可分为广义的犯罪事实和狭义的犯罪事实。所谓广义的犯罪事实,应该包括刑法典第61条所说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而狭义的犯罪事实仅指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各种情况。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对“犯罪事实”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这就要求刑罚裁量必须做到:
1.查清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的基本事实,也就是刑法典第61条所说的“犯罪的事实”,即构成犯罪的四个方面。这些基本的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客观根据。如果对犯罪构成的
基本事实尚且查不清楚,那么我们既不能对某一行为定罪,更不能对其进行刑罚裁量。
2.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查清犯罪基本事实之后,接下来便是根据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不同性质的犯罪在刑法中有不同的刑罚与之相对应,正确认定了犯罪性质,就为正确适用刑罚奠定了基础。如果定罪不当,势必出现量刑不当。
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我国刑法典中的不少条文含有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其中,影响定罪的情节叫“定罪情节”,影响量刑的情节叫“量刑情节”。前者如刑法典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后者如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刑罚裁量是在确定有罪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在刑罚裁量中,全面掌握影响量刑的情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影响量刑的情节直接决定着刑罚的轻重。
4.准确评价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就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的大小。不言而喻,危害程度越大,所应判处的刑罚也越重,即刑罚轻重与危害程度成正比。因此,客观、准确地评价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公正地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由犯罪的基本事实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在评价某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时,我们必须全面考察前述各项因素,切忌主观片面。
(二)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对“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中的“刑法”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对于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的含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种,应以刑法规定为准。例如,刑法典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只规定了两个可供选择的刑种——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犯罪人,我们既不可选择较有期徒刑重的无期徒刑,也不可选择较有期徒刑或拘役轻的管制,而对其只能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度,应以刑法规定为准。这里,我们所说的刑度,是指量刑幅度所显示的刑罚轻重或严重程度。我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通常有较大的量刑幅度,这就给人民法院进行刑罚裁量留下了较大余地。但是刑法也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刑罚裁量,不得超越刑法所设定的界限。例如,刑法典第424条规定:“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临阵脱逃罪,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判处刑罚时,便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幅度依法作出抉择,既不可对行为人处低于3年的有期徒刑,也不可对其处高于10年的有期徒刑。
3.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决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应严格以刑法规定为准。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免除”处罚,都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也就是说,“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必须是针对法定的对象,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例如刑法典第386条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里对“索贿的从重处罚”,只能根据其犯罪具体情况,在刑法第383条所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处罚,而不能超出法定刑的限度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答:甲乙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并是共犯;原因甲乙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虽然没有敲开保
险柜也没有拿到钱,但是根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其行为已经使保险柜所有人对其失去了控制,即构成了既遂;在此甲乙构成共犯,其原因都是由共同的犯意,而且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只不过乙是在甲乙经实施了一段作案过程后参加进来的,属于承继的共犯; 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并使共犯,理由是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丙虽然半路跑了,但甲乙经既遂,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乙也就既遂了,甲虽然发现杀错人后采取了措施送被害人到医院,但是被害人的死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危害结果,所以其行为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甲杀乙却杀了在乙家借宿的亲戚,这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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