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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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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09.28 【实施日期】1988.09.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9日)修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 1 / 2

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需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

第七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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