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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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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可就临时道路等的布置和做法发出说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意见的指示,总承包商应相应遵照执行。

6.2.3 总承包商应提供并维护所有必要的现场临时道路和出入口等,并确保现场内的所有通道都是全天候的;业主提供的出入口的位置已标定在随招标文件发出的现场平面图中;在整个施工期间视实际需要和在工程实际完工时,总承包商应负责恢复现场原状;如果现场已有任何地面铺装,总承包商应按政府有关机构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临时保护并对任何损坏或损害进行随时修缮,并达到有关政府机构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6.2.4 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应考虑形成环路,以满足现场临时消防的需要。 6.2.5 现场临时道路、出入口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3 临时供电、上下水

6.3.1 总承包商应在现场为工程各楼层、各区域提供所有必要的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他的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中就满足上述要求所需的管材、阀门、配电箱、电缆、仪表、临时检查井、沉淀池等做合理考虑,并以此作为形成相关费用报价的基础。

6.3.2 总承包商应负责确保和维护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有关政府机构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完工和相应永久工程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临时用电和用水、排污的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先行支付,生活用水用电和工程用水用电的费用分别承担,详见合同通用条款12.2。 6.3.4 临时上、下水和供电设施应至少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与市政总管或干路预留连接点做临时连接;

2) 场内临时总控室或配电室、仪表、阀门、场内主管主线、场内支管支线、

三级供电所有配电箱(保证三级配电箱间的距离不超过50 米)、各类临时检查井、沉淀池等等;

3) 所有临时照明设施,包括36 伏变压器、灯架、灯头、灯具、电线以及足

够的用于维护的备用件和零配件;

4) 供水和供电系统要保证对各现场电动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足够的电力供应

和对所有工序

施工的临时供水;

5) 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商等所有现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临水

临电供应;

6) 临水和临电系统应保证每天24 小时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以确保因工

序本身要求和进度计划要求的加班工作质量和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7) 为保证临时用电的不间断,总承包商应考虑一个足够功率的备用燃油发

电机和配套的机房、系统转换设施燃油、和专业维修人员等,以保证一旦出现外部停电时,备用发电机能自动启动,保证现场主要施工工作、 电动机械设备和办公生活用电不会受到外部停电的影响;

8) 下水系统还应包括必要的临时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证

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不会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特别是在临时用水点必须设置临时落水管,进行有组织排水。

6.3.5 在实际完工前,主要的永久设备和系统的试车需要永久电力,总承包商有义务协助业主确保永久电力的供应;特别是,总承包商应与有关政府供电机构协调,在供电机构要求的时间前,完成永久配电室的工作并使其具备永久连接的条件,且总承包商应为政府供电机构做永久连接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设施和辅助工作;将配电室提前移交给政府供电机构做永久连接不能理解为是业主的对该部分的接受。

6.3.6 永久连接的许可由业主负责申请,且由业主负责所有有关的费用;乙方应在工程进行到具备永久连接条件和需要政府供电机构做永久连接时,立即就此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6.3.7 在实际完工交付前,所有的水电费用都由总承包商支付,包括试车所耗费的用水以及永久性电源的费用。

6.3.8 总承包商的现场临时排水和排污等下水系统应满足政府有关市政管理机构的排放标准,包括对排放前需经过场内沉淀处理和临时厕所需带有符合分级标准的化粪池的要求。

6.3.9 现场临时上、下水系统和临时供电系统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

进度的需要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4 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6.4.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负责为整个工程的实施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型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包括各类塔吊、起重机、提升架、外用电梯等。 6.4.2 总承包商还应负责为完成总承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所需的其他各类通用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包括钢筋成型机、电焊机、空气压缩机、套丝机、小型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电钻、冲击钻、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设备、手推车、扳手、锤子、梯子、油毡、刷子等中小型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6.4.3 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他的投标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中对这类机械和工器具的型号、种类、使用期间等按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规划;总承包商应基于他的上述计划,考虑这类机械和工器具的租赁或折旧、运行、维修保养、进出场、组装、就位、顶升、拆除和诸如设备基础等的临时辅助设施等所涉及的所有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及政府收费等的责任和费用;不管总承包商是否已根据投标须知的可能要求在他的投标书中已包括了或在评标时已按业主要求提交了该项价格的明细组成分析,总承包商需在合同文件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该项价格的明细组成分析。

6.4.4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试和维护,以保证他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较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总承包商同时应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机械和工器具,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4.5 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相对固定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是供整个工程使用的,业主、监理工程师、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承包商(如果有)都应有权利在不妨碍总承包商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免费使用这类机械,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他可要求总承包商准备一个各方使用这类机械的时间表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上述时间表将对各方使用这类机械构成合同约束力。

6.4.6 除上述规定外,总承包商在现场的其他机械和工器具应免费提供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使用,并应以适当有偿的方式提供给专业分包商和其他分包商(如果有)使用。

6.4.7 如果总承包商考虑在本工程施工期的后期利用永久电梯作为垂直运输通道,总承包商应考虑为遵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保护要求、运行所需的各类耗费和配备专业的看护和操作人员等所需的费用。 6.5 临时消防

6.5.1 总承包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不超过一层的临时疏散楼梯。

6.5.2 总承包商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审批和验收;总承包商还应自费获得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临时消防证书。

6.5.3 总承包商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消防管理制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6 现场试验室

6.6.1 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期内,总承包商应设立一个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现场试验室,配备标准混凝土养护池、标准混凝土试块模具、坍落度检验设备、各种必要的计量和现场取样设备、专职的经过培训或获得有关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试验室的配置要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和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

6.6.2 所有计量和试验设备都应经过政府相关机构检测和标定,并按ISO 质量保证标准等有关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标定。

6.6.3 现场试验室及其配套临时设施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7 脚手架

6.7.1 总承包商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在所有方面都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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