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等的要求;如果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将被采用,总承包商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
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政府有关机构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7.2 总承包商应允许业主、监理工程师、所有专业分包商、其他承包商(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免费使用总承包商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总承包商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业主、监理工程师、所有专业分包商、其他承包商(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总承包商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总承包商应自费重新搭设。 6.7.3 除已搭设在现场的脚手架以外,总承包商还应当提供满足专业分包商或其他分包商使用要求特殊的脚手架或额外的脚手架(如电梯安装分包商为安装电梯所使用的脚手架等),对于这些特殊的或额外的脚手架的技术要求和数量应按照业主的指示提供,如果业主未就此类特殊的或额外的脚手架提出技术要求和数量,则总承包商应按照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所能合理预见的要求和数量提供。 6.7.4 总承包商应在专业分包工程和指定供应项目招标时,将总承包商的进度安排和施工组织措施,尤其是关于现场各个时期可作为共用设施,以文件形式提供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便有关专业分包、供应商和其他分包商(如果有)能够充分利用现场已有设施,避免生产资源的重复投入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6.7.5 为保证工程施工期间外在形象的一致和和谐,本工程结构和装修施工的外脚手架应协调一致,除满足有关技术、安全和施工要求外,脚手架的搭设结构、外观、所用材料规格、材料颜色等必须保持一致,安全防护网也应在满足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的基础上,必须保证是全新的,且在颜色和规格上保持一致。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在搭设脚手架前,应至少提前21 天将脚手架搭设方案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6.7.6 所有脚手架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8 安全支护和临时防护
6.8.1 总承包商应对所有由其或其所有分包商负责的所有临时工程的安全性负
责。
6.8.2 总承包商应负责所有临时工程的设计,包括模板体系、支撑体系和支护
系统等
等;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个临时工程的设计需要经过他审批,总承包
商应准备
相应的经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的必要的图纸和计算书,在相应临时工
程付诸实
施前足够的时间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6.8.3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和回填前,总承包商也应保持对基坑安全支护系统的监测,特别是对毗邻公共道路和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基坑边,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8.4 总承包商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不允许总承包商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除非总承包商已获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尽管如此,总承包商应对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8.5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且除非是诸如钢筋混凝土护坡桩系统等实际上不可拆除的临时工程外(在此情况下,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或在合同中预先声明,且在完工交付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递交有关此类临时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资料),任何安全支护和所有临时工程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9 仓储和运输
6.9.1 总承包商应根据已获业主审批施工进度计划把货物运送至现场。但在时
间及数
量上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货物过早或延迟运送至现场。假如货物在预定时间前
运到现
场,而现场却没有空间可供存放,分包商须安排货物之妥善存放,以及支付所有
费用,
包括运输费、存仓费、保险费等。业主有权对已经批准的总承包商的进度计划及
时间表
作出合理的调整,以符合整体工程的实际进度。总承包商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业
主或业
主指定之其它分包商确实到货日期,使有充足的时间对现场的贮存空间作适当的
安排。
如因总承包商未能提供足够通知,导致未能安排现场的存放空间,分包商应对一
切有关
存仓,重复处理等的费用负责。在货物最终运送至现场安放前,总承包商将不获
发放有 关材料款。 7. 完工交付 7.1 完工清理
7.1.1 在工程完工后,不管业主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
批准、
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已发布移交证书,总承包商应安排专业队伍全面履行其合同责
任和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竣工后,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公司要求移走现场
的临时
施工机械、临时设施及剩余物料及清理垃圾。 总承包商应负责自费修复因总承
包商负
责的工程对其他分包商/分包商的工程造成任何结构上或表面上的损坏;或负责
监督分
包商对其他分包工程的损坏。假如修复工作需专门的技术,则业主可以指示其它
分包商
及专业承包商进行修补工作,然后再向总承包商扣除该费用。 总承包商须充分
保护所
有完成的工程,包括电器及卫生器皿、固定装置、金属、玻璃、瓷砖及其它墙和
地板饰
面,并须负责修复由于不小心或疏忽造成的任何损坏。本工程完成时:
1) 总承包商须清洁所有工程项目,除去一切标志、污斑、指印和其它的油污和脏物,调校所有门、窗、抽屉等,检查及为所有五金上油,修复抹面裂痕,内外清洁所有墙身、地板、玻璃,完美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以及清理所有的沟渠和下水道。
2) 清洁工程单元的每面,达到建筑清洁及维修的一流水平。遵照生产厂家关于清洁方法的指示。以下是,但不以此为限,预期的清洁水平的例子:拆除那些不作为永久使用的标志。
3) 清洁透明的材料,包括镜子及门窗玻璃,至光亮的程度,清除那些碍眼的物体。更换破烂的玻璃及损坏了的透明材料。
4) 清理外露的室外及室内的硬面饰物,至无污程度,没有尘埃、污点、污膜、或其它类似的显眼的物体。除另有说明外,避免干扰室外自然风化面。恢复反光面至原来的反光程度。
5) 清洁机电设备面,包括升降机及其它设备,清除多余的润滑剂及其它物体。 6) 从少到的地方清走废物及面尘,包括屋面、风槽、管道井、坑、设备库、窖井、阁楼等类似地方。
7) 以吸尘机清洁完成面及软性面。
8) 清洁卫生洁具至干净程度,没有污渍水渍。 9) 清洁灯饰灯具使能高效能地使用。
10) 从工地,包括绿化地,清除垃圾及杂物。以扫帚清理地面,清除污渍、石油化学物品渍及其它外来物体。
11) 除非另有说明或业主要求,在完工时,拆走在已安装工程上的临时保护物。 12) 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泥土和垃圾,使房屋清洁适合使用,并使业主完全满意。
7.1.2 整个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项目)应达到干净、
整洁
和能随时投入使用的状态。
7.1.3 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公司、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自费为所有物料进
行测试,
此等测试需在合格及具备相当资历的工程师或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任何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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