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指定
其它人士进行的测试费用,均由总承包商承担。总承包商应就此预留少量物料作
测试之
用。总承包商同时亦应在投标金额中预留此等抽样检验的费用。 7.2 试车和完工验收
7.2.1 总承包商应在合同通用条款第36 条和第53 条中约定的期限内,以书
面方式
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时间做好试车或完工
验收的 准备工作。
7.2.2 所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都应在完工验收时进行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和国
家现行
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规定的无负荷、部分负荷或/和全负荷单机试运转和/或
联动试
运转的检验和试验。
7.2.3 总承包商应在试车或完工验收前完成或试车的各类消耗物品和条件的准
备或完
工验收所必须的完工资料的准备。
7.2.4 整个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项目)完工试车的消
耗费用
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
7.2.5 工程完工证书生效后只能表明工程已经完工,只有在总承包商将工程移交给业主,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已就此签发移交证书后,才能表明总承包商已在移交证书上注明的移交日期完成本工程的完工和交付。 总承包商在确定完工验收的时间时,应确保在完工验收时:
1) 工程的所有部分已被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投入使用;(b)所有的楼宇自控和机电设施、设备和系统已经过自检测试,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包括相关厂家说明、操作说明的整个工程的维修手册已准备完毕; 2) 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工作已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
3) 所有完工资料,包括完工图,已按要求并根据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标准准备完毕,且已与另一个标段的总承包商进行了内容、格式、装祯等各方面的核对和整合,并已递交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4) 政府消防管理机构、人防管理机构、劳动安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已对消防系统、人防设施、电梯和整个工程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初步检查;总承包商已对上述初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 7.3 完工培训
7.3.1 在工程完工后或投入使用前,总承包商应负责组织自身专业人员和指定
分包商、
供应商等有关设备设施的厂家技术人员对业主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机电设备、设
施、楼
宇自控系统等的操作和维护的培训,以确保业主的物业管理人员在工程投入使用
后能立
即独立进行必要的设备和系统操作、维护和故障排除。
7.3.2 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有关要求,组织准备好相应的维修手册和操作说明;维修手册和操作说明应作为完工培训的主要参考文件。
7.3.3 完工培训和培训资料准备的所有费用由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供应商
按各自
承包范围分别承担。
7.3.4 总承包商应将此类责任落实到相应分包合同和供应合同中,并负责监督和落实所有完工培训。 7.4 保修责任
总承包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 号令颁布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条件的有关约定,对整个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保修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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