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对传销组织汤碧友等人的起诉书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6 3:36:5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组**栋**单元**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乡**村**组**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号。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5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座**单元**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街,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小区**座**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路**号**栋**单元**号,暂住贵州省贵阳云岩区**园**栋**号。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号**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座**单元**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乡**村**组,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浮梁县**路**号**栋**室,暂住贵阳市**路**小区**栋**单元**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小区**座**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座**单元**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暂住贵州**园**园**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村**组**号,暂住贵州贵阳市云岩区**园**园**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镇**园**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路**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暂住贵阳市**园**小区**座**单元**室。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路**排**栋**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邓某甲、樊某某、杜某某、余某某、肖某某、陈某甲、彭某某、江某某、丁某某、黎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骆某某、李某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2015年3月27日、2015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以汤某某、邓某甲、樊某某等人为首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为逃避打击,

从广西南宁市转移到贵州省贵阳市继续从事传销犯罪活动。该传销组织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名,以“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幌子,用欺骗手段骗来大量亲朋好友,通过上课、“洗脑”、“走工作”等方式发展传销人员,大肆发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21份不等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第一份为3800元,其中500元为“产品费”,之后二十份每份均为3300元,最低1份3800元,最高21份69800元),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即设置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五个层级,并以积累的份额和设置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上一个层级的条件。该传销组织规定每月10号至15号为发放返利时间(传销组织称为“发工资”),发放提成返利的数额是根据传销人员发展下线情况和层级来确定,同时巧立名目让加入者缴纳“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将新人购买份额的钱按比例返利给上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

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该传销组织为了更容易晋升和发展下线,对运行模式进行升级,将原来的“三轨制”改为的“双轨制”(既由每人最多可以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变为每人最多只能发展两个“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还规定伞下有15个“老总”级别人员既晋升为“小体系总裁”级别,伞下有20个“老总”级别人员既晋升为“大体系总裁”级别。“小体系总裁”可以参与分配80%的“个人所得税”,“大体系总裁”可以独立核算“工资”和掌握谱系图,并分配剩余20%“个人所得税”和“公积金”。

该传销组织以汤某某、樊某某、邓某甲为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按“体系”、“组”、“经理室”、“家庭”四个层级对参加“纯资本运作”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并在不同层级设置不同职务让传销人员担任。并通过“老总会”、“总管会”、“经理会”、“家庭”、“升总仪式”、“升总旅游”等方式,召开各种层级的传达会、反馈会,以掌握所谓的“来人率”、“通过率”、“留人率”、“申购率”等来达到扩张传销规模的目的。

从2011年7月起,被告人汤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黄丽珍、骆某某、杜某某、邓某甲等大量传销人员,其中邓某甲直接发展了邓颖、李某乙、李某甲、邓志民等人,以樊某某为“组长”的“老总”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彭某某、黎某甲、肖某某等人。目前该传销组织已达到数百人,在观山湖区内大肆进行的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通过引诱、发展传销人员,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被告人汤某某于2011年7月在广西南宁市作为汤华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2年7月汤某某携伞下人员从广西南宁市转移到贵州省贵阳市继续从事“连锁经营”行业,2012年1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2013年11月晋升为“小体系总裁”级别,2014年1月晋升为“大体系总裁”级别。汤某某在“连锁经营”行业中曾经担任过“自律配合”、“教育总监”、“体系总裁”职务。其担任“体系总裁”期间,前期主要负责行业的管理、监督自律、教育、财物,掌握其伞下人员的资金分配。后期其主要通过杜某某、黄六胜管理组内“老总”级别人员,再通过组内“老总”对下设各“经理室”进行管理。 2、被告人邓某甲于2012年10月在贵州省贵阳市作为杜某某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后晋升为“体系总裁”。邓某甲成为“体系总裁”后成立以其为管理核心的“组”,并通过“组”管理其伞下“老总”级别人员,通过“经理室”管理“经理”级别人员,通过“家庭”管理其他传销人员。

3、被告人樊某某于2011年1月在广西南宁市经樊红介绍并作为樊红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樊某某在其“组”内担任过“自律配合”、“教育总监”、“会务总监”职务,担任“会务总监”期间其负责组内“连锁经营”行业发展的全部事务,负责上传下达,并下设“经理室”管理其伞下人员。

4、被告人杜某某于2012年9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李兵香介绍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汤某某为“体系总裁”的“组”内担任“人事总监”、“会务总监”,

负责“组”内“老总”级别人员的请销假,负责上传下达行业要求,并通过下设“经理室”对其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5、被告人余某某于2011年11月在广西南宁市经胡治国介绍成为江某某直接下线加入到“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教育总监”职务,主要是通过“经理室”的“大总管”管理“经理室”的“来人率”、“留人率”、“申购率”、“在位率”等情况,并通过下设“经理室”对其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6、被告人肖某某于2011年3月在广西南宁市经樊红介绍并作为樊红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4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教育配合”职务,负责配合“教育总监”余某某管理“经理室”的“发展”、“自律”、“能力”等方面的工作,掌握组内各个“经理室”的“申购率”、“来人率”、“留人率”、“在位率”等情况。

7、被告人陈某甲于2012年5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黎某甲介绍作为黎某甲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自律总监”职务,通过“老总会”、“总管会”对“老总”和“自律总管”的自律情况进行管理,对违反“自律”的人作出相应的处罚,督促各“经理室”加强执行“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并下设“经理室”管理其伞下人员。

8、被告人彭某某于2011年初在广西南宁市经胡天翔介绍加入“连锁经营”行业,后成为胡治国的直接下线并转移到贵州省贵阳市发展传销活动,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能力总监”职务,主要是对组内各“经理室”的“能力”工作进行管理,向“会务”樊某某汇报和各个“经理室”的直总总结“通关率”等讲工作的能力等情况,并通过下设“经理室”对其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9、被告人江某某于2011年9月在广西南宁市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2年10月因江某某所在“连锁经营”团队变为“双轨制”成为彭某某直接下线,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经晨总监”职务,负责管理其所在“组”内各“经理室”的“老经”、“新经”、读《羊皮卷》等学习情况,同时管理“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和“最伟大推销员”的学习。 10、被告人丁某某于2013在贵州省贵阳市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人事总监”、“自律配合”两个职务,负责管理“组”内“老总”的请销假及协助“自律总监”陈某甲管理全组的“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执行情况。 11、被告人黎某甲于2013年3月由其妹妹黎小立将份额转移给黎某甲后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产品总监”职务,负责“新人”精品被套的发放。黎某甲和黎小立合办了一个“经理室”,由其和黎小立轮流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1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10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陈某甲介绍作为陈明军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4年3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能力配合”职务,负责配合“能力总监”彭某某的工作,指导伞下成员做好“正班”、“副班”、“跟进”等能力方面的工作,并下设“经理室”管理其伞下人员。

1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12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邓某甲介绍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4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李某甲晋升为“经理”级别后担任过“自律总管”职务,负责管理伞下人员的“自律”情况,李某甲晋升为“老总”级别后还负责给新人“见总”(即带“新人”会见有成就的“老总”),在以邓某甲为“体系总裁”的“组”内担任组员,其和“直接上线”邓志民、李某乙合设了一个经理室并共同管理。

14、被告人李某乙于2013年7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邓某甲介绍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邓某甲为“体系总裁”的“组”内担任“自律总监”职务,负责管理“组”内“自律”事务,负责到“经理室”的“家庭”去检查“业务员”的卫生、作息、家里是否有“行

业的资料”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作出处罚,并告诫所有“业务员”要做好“自律”。 15、被告人骆某某于2011年10月在广西南宁市经汤某某介绍成为汤某某的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汤某某为“体系总裁”的“组”内担任“教育总监”职务,负责伞下人员《羊皮卷》的学习,并和杜某某合设“经理室”对伞下人员的“能力”、“发展”、“自律”等事务进行管理。 16、被告人李某丙于2012年12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朱小龙介绍并作为朱小龙的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4年2月,由朱小龙的直接下线变为肖某某的直接下线,2014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组员,和肖某某合建一个“经理室”,负责“经理室”的上传下达工作,在“经理室”内设置“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等职务对“经理室”进行管理,并加强“经理室”成员的学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U盘、电脑等物品;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文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7.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汤某某、邓某甲、樊某某、杜某某、余某某、肖某某、陈某甲、彭某某、江某某、丁某某、黎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骆某某、李某丙以“纯资本连锁经营”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妃妮

2015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樊某某、江某某、彭某某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余某某、丁某某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杜某某、肖某某被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张某某、黎某甲被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邓某甲、骆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搜索更多关于: 对传销组织汤碧友等人的起诉书 的文档
对传销组织汤碧友等人的起诉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2ezp9540s6667gi1z1sp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