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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销组织汤碧友等人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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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资料”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作出处罚,并告诫所有“业务员”要做好“自律”。 15、被告人骆某某于2011年10月在广西南宁市经汤某某介绍成为汤某某的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汤某某为“体系总裁”的“组”内担任“教育总监”职务,负责伞下人员《羊皮卷》的学习,并和杜某某合设“经理室”对伞下人员的“能力”、“发展”、“自律”等事务进行管理。 16、被告人李某丙于2012年12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朱小龙介绍并作为朱小龙的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4年2月,由朱小龙的直接下线变为肖某某的直接下线,2014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组员,和肖某某合建一个“经理室”,负责“经理室”的上传下达工作,在“经理室”内设置“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等职务对“经理室”进行管理,并加强“经理室”成员的学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U盘、电脑等物品;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文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7.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汤某某、邓某甲、樊某某、杜某某、余某某、肖某某、陈某甲、彭某某、江某某、丁某某、黎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骆某某、李某丙以“纯资本连锁经营”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妃妮

2015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樊某某、江某某、彭某某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余某某、丁某某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杜某某、肖某某被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张某某、黎某甲被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邓某甲、骆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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