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质[2007]48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9.13 【实施日期】2007.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的通知(2013修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7〕489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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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下简称: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 3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具体事务工作委托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办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结构主体工程验收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项目;
㈡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㈢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㈣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建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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