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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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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29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教规〔2013〕2号)

有关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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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地方高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申报、审核、备案和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2 / 3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

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 高校应限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 (四)全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五)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第六条 高校应对设置专业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控机制,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强化发展特色。省教育厅通过实施专业设置专家审核机制,对全省新设专业进行宏观调控。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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