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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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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

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的含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平等。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

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3、不具有经济内容 4、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

1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随主体的产生而当然发生的人身关系。

2、身份关系: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依与财产的联系程度,分为与财产有直接联系的人身关系和与财产有间接联系的人身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一、古代民法

(1)含义:古代民法仅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质民法。 (2)产生:由人类最初习惯法发展而来。

(2)特征:古代社会是等级森严的自然经济社会,民法不发达。 (3)典型:罗马法—— ①原指《十二铜表法》。

②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对后世立法发生直接影响。 ③罗马共和国时代已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④随着罗马共和国扩大,与外来人交往增多,私法成为罗马法精华。 二、近代民法

(1)产生:产生于资本主义初期,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 (2)典型:《法国民法典》——

①采用了罗马法中《法学阶梯》的体系结构。

②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三、现代民法

始于《德国民法典》——

①采用《学说汇编》的体系结构

②限制了私权神圣和契约自由,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 (一)历程

(1)古代,诸法合一,私法极不发达。

(2)近现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3)建国后,先后进行了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

(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 (5)86年通过《民法通则》,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6)92年后,相继制定一些单行法,对原来法律进行修改。 (7)97年《民法通则》10周年后,民法典编纂提上日程。 (8)99年新《合同法》通过。 (9)07年《物权法》通过。 (二)总结

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正在形成和完善。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而区别于公法 通行“法不禁止即可为之”的规则。 (二)民法为权利法,而区别于义务法

①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是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的。 ②“私法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三)民法为文明法

①民法是文明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发展。 ②民法讲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③民法以时代的公众道德为伦理支撑,同时又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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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为实体法,而区别于程序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而不规定权利救济程序。 (五)民法为任意法,而区别于强行法

民法主要为民事主体规定行为模式,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决定其行为。 (六)民法为国内法,而区别于国际法

民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适用于一国法律辖域内民事关系的法律。 (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①私权利是社会成员享有政治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②民法保障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③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①民法主体制度为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原则。

②民法财产权制度赋予主体经济自主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

③民法合同制度规范市场交易原则,保障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安全。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二)特点/地位

1.是民事立法应遵行的基本准则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遵行的基本准则 3.是司法的基本准则

4.是贯穿于民法各项制度中的准则 (三)分类

1.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从学理上提出来,不为法律所规定但在各项制度中体现。 2.法定民法基本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四)内容(法定) 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公序良俗原则 二、平等原则

(1)法条规定:《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3)含义体现:

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②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④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⑤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规定:《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一)自愿原则

(1)概念:实际指“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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