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 山西交通运输管理局 日期 : 2009-11-24
治超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超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完整准确地保存积累珍贵的历史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治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管所在各项治超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构成以文书档案为主体,包括巡查、突击检查业务档案等等,都属所档案室统一集中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运管所治超档案工作是整体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提高治超工作效率和进行改进的必要条件。运管所要切实把治超档案工作纳入所工作的议事日程和整体发展规则。
第四条 归档范围:凡是记载和反映治超主要职能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各种形式(文字、图书、声像、实物)的历史记录都应归档。
第五条 治超档案室对各类档案要做好登记、统计、分类、编目和整理工作,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保管期限
划分得当。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治超档案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放置专用库房和柜箱存放,库房要坚固、通风。并有防火、防潮、防光、防高温、防蛀、防有害生物、防盗等措施。保持库房良好的温湿度,档案人员要定期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七条 档案人员必须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各部门对档案利用的需要,准确及时地为领导提供数据、信息和材料,认真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八条 所有档案根据各类的分类目录,编制案卷总目录;并根据利用工作需要逐步编制专题文件目录、卡片、汇编,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第九条 调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档案人员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要进行登记,并请利用者在《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上签名,外单位来借阅档案,要经校办主任或校长批准。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档案收进、移交清单,每年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及时向业务主管部
门上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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