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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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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审计报告》与案件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

首先,如前所述,本案要审计的是M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3月至8月的库存情况,但在缺乏M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1月-2014年12月的会计凭证及账本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却用2013年M贸易有限公司的送检资料来审计其2014年的数据,这种偷梁换柱的行为,明显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其次,即便本案存在重复销售或重复质押的行为,在逻辑上和法律上也不能等同被告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反,本案存在大量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告人及其公司是有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的,被告人及其公司在客观上没有故意欺骗的行为,主观上也无非法占有之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控方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意见)因其在形式上欠缺合法性,在内容上也欠缺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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