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7.3.1应急救援人员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3.2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7.4调查与评估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县两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尽快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调查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事件的基本情况; 事件原因分析; 事件结论;
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及改进的建议; 应急预案效果评估情况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必要的附件。 8保障措施 8.1通信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络等多种形式,确保在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8.2应急队伍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组建不少于60人的防汛抢险队伍,随时准备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3经费保障
抢险应急资金要早筹措,确保随用随取,合理开支,实现抢险资金保障。 8.4其他保障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对重灾后重建的物质、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持保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以及做好紧急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9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将应急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原则上,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每季度应至少接受1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9.2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不断完善,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针对各单位的应急工作实际,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防汛抢险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有评估、有总结。 10奖惩
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
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术语和定义
小雨:24小时降雨量小于10毫米;12小时降雨量在0.2—5毫米之间。
中雨:24小时降雨量在10.1—25毫米之间;12小时降雨量在5.1—15毫米之间。 大雨:24小时降雨量在25.1—50毫米之间;12小时降雨量在15.1—30毫米之间。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在50.1—100毫米之间;12小时降雨量在30.1—70毫米之间。 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在100.1—200毫米之间;12小时降雨量在70.1—140毫米之间。
特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200毫米;12小时降雨量大于140毫米。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汛限水位:是指水库遭遇设计洪水时,能确保大坝安全,利用防洪库容进行洪水调节的起调水位。水库汛限水位
关系到水库防洪安全、地区供水安全保证程度、发电综合效 益高低。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1.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11.3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