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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贷款的处理
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 发放银团贷款时,牵头行、参与行应按在银团贷款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贷款本金。 (二)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1.未减值贷款计息日,企业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2.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应归还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全部归还完毕的,应转销该贷款的交易费用和溢折价的金额,按本科目(交易费用)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本科目(溢折价)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或借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减值贷款的处理
1.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交易费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2.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偿还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同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客户偿还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客户偿还的应收 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减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全部归还完毕的,应转销该贷款的溢折价和交易费用的余额,比照未减值贷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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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已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应收利息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损失,转销贷款本金,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同时,应按转销的贷款本金占未归还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确定的应转销的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应按转销的贷款本金占未归还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确定的应转销的溢折价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或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五)已转销贷款的处理
企业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贷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增加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应转回的交易费用,比照“(四)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应收利息”等科目。 (六)贷款的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余额。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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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企业收回贷款时,应结转该项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理业务形成的除以企业自身名义存放的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如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受托贷款等。
企业(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委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有无风险和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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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用其他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时,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定期或在委托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其他代理业务资产收益,并结转已实现未结算的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
代理业务资产发生亏损时,应按损失金额,借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等,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二)收到委托人的贷款资金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企业发放受托贷款时,应按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收回受托贷款时,应按收到的受托贷款本金,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1401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的工程用材料,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等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购入材料按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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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月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 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1402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或商品)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材料或商品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进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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