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签字。
4.2一、二级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当班班长申请并签字,车间主任初审签字后,报生产办安全专管员审核签字,生产办主任批准签字。生产办安全专管员必须到现场进行详细检查、审核后方可签字。
5、动火证的有效期:特殊危险动火证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天(包括大检修及项目施工动火),如动火作业在有效期未完成,需重新办理动火证。
6、有关动火作业的一般安全规定
6.1凡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线、容器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物质及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6.2凡有可能与易燃易爆物质相通的设备、管线、容器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断。
6.3设备内动火,设备上所有连接的管线均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由配电室切断电源,从电机处拆除电线,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经安全防火人员检查同意,方可进入设备内动火。
6.4设备内照明必须用12伏低压安全灯。
6.5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车间内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6.6有专人负责监护看火,准备足够的消防灭火用具,清除动火区周围易燃易爆物质。
6.7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好现场,待余火熄灭后,不再复
燃方可离开。
6.8室外五级风以上严禁动火作业(包括五级风)。 6.9易燃易爆及其它管线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运到固定动火区动火。确实不能拆下来的,动火管线两端要加上盲板。
6.10生产办安全专管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6.11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施工员会同公司该工程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生产办批准后方可动火。
7、动火分析
7.1凡是易燃易爆装置、罐区、管道、库房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7.2动火分析的项目、设备、取样点均有被动火单位化工班长负责提出。
7.3动火分析由生产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完成。 7.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氛必须与动火时相同,分析合格,报出结果后,动火要在30分钟内及时动火,如超出此间隔必须重新分析。
7.5动火分析的合格标准:(1)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其浓度应小于0.5%为合格。(2)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其浓度小于0.2%为合格。
7.6停车大修的车间,所有设备动火、检修,可做一次性分析,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车间、检修单位同生产办共同研究决定。
8、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8.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8.2动火人要坚持“三不动火”原则(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若发现现场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生产办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呈验动火证。
8.3防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一个动火点至少设一名监护人,特殊危险动火不少于两名。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申请动火单位当班化工班长为动火部位负责人,参与制定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指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负责检查和呈验动火证,对手续不完
备的违章动火有制止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分析报告上如实填写取样分析合格的时间和数据,并签字。
8.6各级审查批准人负责审查和批准动火证,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的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定动火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在确认符合安全程序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9、其他
9.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检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申请,公司生产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应设立明显标志,专人管理;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9.2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9.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实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理“用火证”。
9.4“用火证”一律由公司生产办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用火证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河北天大天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劳保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HBTJ—AQ—10
1、总则
1.1为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劳动保护用品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工业伤害的一种辅助手段,不是福利待遇。
2、管理要求
2.1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本公司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对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2 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采购部必须采购国家指定的有国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所生产经营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
2.3仓库负责劳保用品的保管。生产办负责审核并按标准进行发放及履行监督。
2.4公司根据员工劳动性质、劳动强度以及环境条件不同,按标准发给员工不同种类、数量的劳动保护用品。
2.5 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凭员工安全教育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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